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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高新企业面临严格复审 部分税收优惠或终结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4 10:23 来源: 中国网

  首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将于今年底到期,目前这些公司需要通过严格的复审,如果资格被否,则意味着失去税收优惠。根据上证报资讯统计,截至今年8月23日,两市共有641家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曾获高新技术认证,其中获首批认证的多达229家。

  自2008年颁布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的实施即将走过第一个“三年”。依规定,高新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即至2011年底,首批获证的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将面临“证书到期”的境况,此前或提出复审以延续证书效用、或不再上报坐待证书失效。由于“高新”认证至少可为企业换来15%所得税率等优惠政策,获证企业无一不厉兵秣马“备战”复审。但记者了解到,主管部门对首批高新资格“复审”将空前严厉,并有意通过复审集中清理一批不符标准的“伪”高新,促进政策资源向真正高新企业聚拢,为社会创造公平良好的税收环境。

  虽然有641家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曾获高新技术认证,获首批认证也多达229家;然而,若以该部分企业披露的招股书等公开信息为依据,几乎有三成存在着高新“成色”不足的情况(详见本报刊发的《补税“后遗症”揭开IPO企业“高新”认证现状》一文)。

  与此同时,今年年初以来的一些IPO公开信息显示,有些企业正在申报高新资格的复审,但其招股书所载2011年所得税率均也按15%进行预缴。基于此,若高新资格“复审”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中高新技术企业的存量、增量都将产生较大影响。

  8月22日刚披露招股书申报稿的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公司,于2008年11月25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08年、2009年及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公司向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关提交了复审申请,还处于审查阶段。公司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文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又如8月19日披露招股书申报稿的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公司,2008年9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证书目前也在进行复审,2011年1至6月公司所得税率暂按15%税率预缴。

  可以预料,若两公司高新资格复审最终未能通过,其2011年业绩将受较大影响,而招股书上的三年一期报表也将重新调整。

  再看已上市公司。亚星锚链8月16日公布半年报,其中介绍:2008年10月21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从2008年1月1日起,3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本报告期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目前暂按25%税率预缴所得税。

  与前述两IPO公司形成对比的是,也处复审阶段的亚星锚链并未将今年上半年的所得税率按15%预缴,个中缘由,耐人寻味。

  有迹象表明,相关主管部门对于首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审,将更趋严格。一个主要原因是,国家审计署、财政部、科技部等相关主管部门,三年来通过多次对已获高新资格认证的企业进行抽查的方式,对认证工作中的问题、乃至积弊有了充分认识与把握。

  以国家审计署为例,今年6月27日发布的“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结果”显示,其在对18个省份的148家高新企业抽查后发现,有17家企业不符合高新企业的条件,却享受了26.65亿元的税收减免,平均每家1.57亿元。

  回溯两年前的2009年,审计署也曾就上述问题出过调查报告,当时抽查了116家企业,不符合高新认证要求的企业数量高达85家,每家平均减免税4270万元。

  主管部门将从哪些方面从严实施高新资格复审

  “2011年的复审确实比较严格,相关要求与重新认定已无实质性差别。”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刘天永对记者表示,“目前还无法对通过率进行预判,但估计将会有一批企业因无法通过复审而失去高新资格。”

  同时,刘天永还提示,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今年10月底前复审结果会出来;而安徽、江苏、广东、湖北等省市已就复审工作陆续出台了操作细则。另据了解,目前北京、大连等地已完成复审申报受理工作。

  另一方面,记者也从上海、江苏等地地税局了解到,各地复审工作的将侧重于对研发活动和相关财务数据的审查,包括企业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和核心自主性、研发费用管理的科学性论证。不少地区对知识产权的获取方式和获取时间给出了严格限制,对研发费用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上述人士向记者举例说,如研发费用的核算不准确问题——某进行高新资格复审初审的装饰材料公司,财务人员对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时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未进行准确、合理的计算和区分,更无法准确核算其中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而也就无法向税务部门提供研发过程中“产供销”以及单独核算的费用等一系列书面证明资料;最终,税务部门认定该企业不能获得相应税收优惠。

  另外,由于研究费用定性需要合同、协议、成果报告、鉴定意见书等相互印证,且目前监管要求还在加强。如对某实验器材公司的复审中,该公司已收到科技部门的认定书,并列举了符合的大类项目;但在税务部门复审文件的小类项目中,却索引不到该企业的具体产品;该企业的高新资格因此受到质疑。

  又如相关财务数据的认定问题——某信息公司在计算费用销售比例时,将销售总额和销售收入两个概念混淆,认为“分母”销售收入就是财务会计概念的销售收入,不应包含其他业务收入;最终,由于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不符规定比例,未能通过评审。(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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