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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再审改判的“新三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5 01:01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据《新京报》报道,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尽管死刑判决还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就之前的民意和网友对这一结果的反映看,舆论还是普遍认同李昌奎获死刑。而云南高院再审将李昌奎案定性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似乎也终于和沸腾的民意找到共鸣。

  从媒体曝光云南版“药家鑫案”引发舆论关注,到云南省高院负责人的“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李昌奎案件一波三折,不断发酵,各种观点激烈碰撞,发人深思。尽管再审结果尘埃落定,但该案仍给人们留下三个新的疑问。

  一是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先有媒体介入,舆论跟进,后有启动再审,改判死刑,李昌奎案引发法学界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大讨论。其实,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永远是一个争议性话题。一方面,我们强调民意不能干预司法,给司法审判一定的独立空间。同时,就公平正义的实现而言,我们也确实需要媒体和公众监督,预防司法腐败和不公。因此,二者并非水火不可调节,关键是处理好度的问题。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所言,“我们应该实现民意与法意的统一,两者要实现互动,互相尊重。”必要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消除舆论对于法院审判的误解;而对于舆论的质疑,司法部门也要予以正视和积极回应,在坚持客观中立的前提下,反思和弥补自己的过失。

  二是如何合理界定从轻判决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自首、积极赔偿和邻里、家庭矛盾纠纷等等,可以作为从轻减轻的情节。但由于相关细节规范的缺失,这些从轻情节仍是相对模糊的概念,缺乏可操作性。在本案中,云南高法认定李昌奎自首且认罪态度好赔偿积极,终审判处其死缓。但受害者家属却认为,凶手是在公安机关追击下被迫自首,且未积极履行赔偿责任。显然,在是否从轻的问题上,存在人为因素的不确定,这对于司法公正和正义的实现带来隐忧。尽管李昌奎案告一段落,但从轻情形仍有待进一步细化。能否事先征求受害者家属的意见,手段残忍影响恶劣者可否“一票否定”从轻情节,法学界有必要好好考量。

  三是如何完善司法部门自我纠偏机制。事实上,云南省高院决定对李昌奎案启动再审,固然让紧绷的舆论释然,却也引发法学界关于再审合法性的质疑。有专家认为,如果法院轻易启动再审,等于自己都不维护自己的权威,无异于“自毁长城”。更有人援引法国等国家对刑事案件确立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认为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程序是不允许启动的。但这就出现另一个问题,毕竟司法部门客观上无法避免过失和错误的产生,如果一味强调审判落地生根,甚至将错就错,对于正义也是一种戕害。司法的既判力要得到维护,错误也要得到及时纠正,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再审的条件和规范,完善司法体系的自我纠偏机制,以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捍卫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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