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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刑讯所得证据应排除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5 01:21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言木

  沉默权是否落户中国?15年来首次大修的《刑事诉讼法》尝试给出答案。昨日,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订的要义中除了剑指备受关注的刑讯逼供外,草案紧跟《律师法》在律师会见不受监听等权利的规定上也做了明确的修订。

  如实回答与保持沉默

  中国的刑事侦查中重口供的现象并不少见,为了取得口供而刑讯逼供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从而制造了一些冤案错案。为此,律师界和学界曾多次呼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利,以杜绝更多冤案错案的发生。

  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草案,便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也在试图对现实中的问题做出回应。”中国人民大学刑诉法教授陈卫东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便是其中之一。”

  但对于这条规定是否就等同于对沉默权的保障,仍难确定。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许兰亭告诉本报记者,在他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但在侦查机关看来或也会增加他们的侦查难度,因而能否通过尚不确定。

  而在陈卫东看来,这条规定还与现行的刑诉法第93条存在矛盾: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以按照我的理解,刑诉法93条就与此次草案新增加的规定存在矛盾。”陈卫东说,而这次修改并没有删除93条,因而还很难说是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但在陈卫东看来,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总体上仍沿着“规制公权、保障人权”的方向发展,推进刑事诉讼法的进步。

  而进步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完善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草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与《律师法》协调

  尽管已经有了《律师法》,该法中也对律师的权利做了足够的规定与保护,但在实践中《律师法》却难以得到认可。“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是律师普遍面临的难题。”陈卫东说。

  而在许兰亭看来,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律师法的内容,更利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草案还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不被监听。

  此前,这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引用《律师法》这一条款则被有关部门以《刑事诉讼法》未做规定而推诿。若草案通过,则两部法律终于协调了。

  这在陈卫东看来,这些修改不仅做了原则性规定,还落实了一些操作性规定,能够很大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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