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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定没收潜逃贪官财产新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5 11:34 来源: 财新网

  法学专家称,有了此规定,中国向境外追缴财产就有了依据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新增规定,对潜逃的贪官、恐怖分子,可没收其非法所得。

  此前,由于中国现行法律不允许缺席审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这使犯罪分子的非法财产长期无法追缴。此次规定,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据新华社报道,此次“草案”专门新增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对媒体称,不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缴其犯罪所得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称,有这样追缴违法所得的规定,中国“向境外追缴财产、向其他国家请求司法协助就有了依据。”

  据“草案”,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上述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

  “草案”还规定,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财新见习记者 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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