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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低价“卖房养老”后反悔要撤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6 09:40 来源: 上海商报

  

  闵行法院认为老年公寓一手包办合约显失公平,准予撤销

  以房养老是老年人将自己的房产转让后获得资金,然后委托养老机构养老送终的一种新尝试。然而由于各种配套措施未能跟上,现实中产生的纠纷不断。年近九旬的老太林之云在养老机构的安排下,将55.7平方米的房产仅以55万元的低价转让给老年公寓“以房养老”,事后生悔而诉至法庭。

  商报记者 应一琳 杨克元

  日前,闵行区法院确认此合约系重大失误和显失公平,判决双方签订的《以房养老协议书》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予以撤销,老年公寓协助将房产恢复登记至林老太名下。

  55.7平方米房产仅售55万

  88岁的林老太经人介绍,得知位于闵行区的一家老年公寓设施不错。去年12月30日,在朋友的帮助下,林老太办妥了入住老年公寓的一系列手续。今年2月1日,老年公寓与林老太签订了一份《老年公寓实施“以房养老”试行办法协议书》,约定林老太自愿履行“以房养老”试行办法的义务,“将本人现有房屋转让。房屋作价形成的价值金额,由老年公寓为林老太养老送终,不足部分由老年公寓承担,多余部分则用于养老机构的发展,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同时约定,林老太将自己所有的一套55.7平方米房屋产权变更为老年公寓,价值为55万元。

  3月21日,老年公寓取得了林老太房屋的产权,但老年公寓未向林老太支付房款,林老太也未按约交付房屋。

  入住后不许与外界联系

  林老太回到家中,儿子发现低价卖房全由老年公寓一手操办,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认为这样的转让显然太不公平,于是请来律师,以林老太的名义将老年公寓诉至法院。

  林老太称,去年12月间,在老年公寓的要求下签署了一些文件。住下之后,她曾经提出要见见儿子未被允许。老年公寓还暗示林老太与儿子脱离母子关系,甚至不许她与外界联系。直到今年4月19日,林老太才通过传话与儿子取得联系,并在儿子及孙子的争取下,于5月9日离开老年公寓。

  林老太认为,自己已经88岁,又不识字,在老年公寓签署的文件以为是养老手续,并没有人告知是以房养老的事情,也未收到过任何房款。故她所签下的“以房养老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重大误解,合同内容有失公正。

  据此,请求法院撤销“以房养老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老年公寓协助将房产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签约时未明白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老年公寓作为经民政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老年人助养的机构,在相关制度未配套的情况下,既然选择“以房养老”的方式供养林老太,在签约时理应充分地履行告知义务,将“以房养老”的内容清清楚楚地做出解释,以避免重大误解的产生。

  同时,在签约时,应通知家人到场,在无法通知到家人的情况下,邀请林老太单位或居委会相关人员到场,甚至可邀请公证部门的人员到场,对整个签约过程制作视频或音频资料予以保存。

  林老太以房屋为对价,换取老年公寓对其进行养老送终的服务,而老年公寓通过“以房养老”的方式获得房屋,除需承担供养送终义务外,无须再支付任何房款。这样的“以房养老协议”对于一个近90岁的高龄老人而言是明显不符合等值性原则。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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