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关于2012年度云南省汽车、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9 11:38 来源: 商务部网站

  各有关商务局、各有关汽车、摩托车、生产和出口企业:

  根据商务部商产出函[2011]858号《关于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云南省2012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开始启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起,在原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明确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境外营销网点建设要求,并依据企业售后维修服务能力和出口规模,对生产企业出口授权进行分类管理,具体条件如下:

  (一)汽车生产企业

  乘用车(含轿车)企业:

  1、年出口(2010年出口量,或按2011年前8个月出口情况所折算的全年出口量,下同)达到2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2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2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大中型客车企业:

  1、年出口达到1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1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1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载货车(含低速汽车)企业:

  1、年出口达到2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1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1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二)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摩托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企业:

  1、年出口达到10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50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50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全地形车企业:

  1、年出口达到10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20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20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二、对于同时生产多种汽车或摩托车(含全地形车)车型的企业,以其出口量最高的汽车或摩托车车型为参照标准,确定出口授权企业数量。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生产企业不再分别授权,企业在申报时应一并写明申报类别。

  三、生产企业的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包括以独资、合资或委托代理形式在海外设立的销售公司、4S店、服务站。生产企业在国内外注册拥有的商标,视为自主品牌。

  四、经我厅长期努力协调,今年商务部出台新规“为鼓励发展与边境接壤国家的汽车贸易,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可继续推荐当地1-2家有实力的外贸公司,明确与重点汽车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后申报;同时应报送上一年度所推荐外贸公司在本年度的出口经营情况”。请各有关商务局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申报资质。

  五、企业申请出口资质的其他条件、产品管理范围及管理方式维持2011年度管理不变。

  六、请各有关企业务必于9月10日前将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至省商务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

  (一)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件1、2,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二)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1、企业国内产销、出口业绩情况(见附件3,由生产企业按2010年和2011年1-8月出口情况,各填写1份)及证明材料(海关报关单等证明文件);

  2、企业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建设情况总体说明、境外营销服务网点情况表(见附件4)、相关证明材料(网点照片、公司注册证明、委托合同等)。

  3、企业出口自主品牌产品情况。

  七、商务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认监委拟定2012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在商务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后于12月公告,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八、请各有关企业本着认真务实的态度进行申报,对于虚报材料的企业,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人:寸敏 /王雁

  电话:3210132/3139180

  传真:3646631

  电子邮件:yncycn@gmail.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汽车企业申请表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摩托车和全地形车企业申请表

  3、企业国内产销及出口情况表

  4、企业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建设情况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4在此下载

  (来源: 产业处 )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