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号公告“真身”面世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30 10:31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史燕君 实习生 洪治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真正的2011年第47号公告,内容就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做了完善。这与此前“山寨版”47号公告中关于年终奖等个税缴纳问题并无关联。
8月15日,国税总局在官网上发布《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这个“山寨版”的47号公告不仅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从而避免了“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
4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此,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表示,“这是将房地产的税收政策更加细化了,能对那些以投机为目的房产交易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不过,首都经贸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焦建国则指出,尽管新公告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做了细化,但目前对土地增值税、物业税和国土资源税的区分仍是房地产税收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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