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中介假戏真做骗贷96万(以案说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30 10:31 来源: 国际金融报
编者按:无论金钱能不能买到幸福,无家室的得筹钱娶妻,有妻女的得储蓄养家。这些生命个体,在市场的浪潮里,需要用诚信交换货币的使用价值。而诚信的建立,让法律成为了市场机制运转的伦理基石。本期《经济与法》,通过两件案件的回放和思考,读者可从中感知无诚信行为对市场机制平滑运行的破坏性。
庭审中,这位“姚姚”的身份渐渐浮出水面:她原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股东、业务负责人,参与了同伙策划的这个“虚假买卖房屋”骗局,利用类似的手段欺骗了包括刘先生在内的数人
因结婚缺钱,刘先生经网络中介介绍,将名下的两套动迁房虚假“卖”给了急于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蒋先生、张先生。谁知,“黑心”中介竟将两套房屋真的抵押,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将钱款挪为私用。刘先生自觉吃亏,遂起诉。经调查取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先生的诉请得到支持。
【案件回放】
刘先生欲结婚,但缺钱,为此发愁。为借款,于2008年9月通过网络联系到一自称“姚姚”的房产经纪公司的中介人。“姚姚”获悉刘先生名下有两套面积均为81平方米的动迁房后,表示可将两笔各6万元,共计12万元的钱款相借于他,但是需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其后,她以刘先生的房产不符合抵押贷款条件,获得银行贷款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让刘先生将该两套房产卖给“姚姚”介绍的两位“下家”,并保证房屋买卖是虚假的。刘先生信以为真,与“下家”蒋先生和张先生分别签订了房价为60万元的虚假买卖合同,将两套房屋过户,并从“姚姚”处拿到了12万元的借款。
实际上,买方蒋先生和张先生均是为了套取住房公积金而通过网络找到了中介“姚姚”,在她介绍下签订了上述虚假买卖合同,之后套取了5万元的公积金现款。但他们实际并未支付购房款,房屋也仍由刘先生出租并收取租金。
然而一次偶然机会,刘先生从相关部门得知,这两套房产上居然存在着总额为96万元的公积金住房贷款,抵押债权人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原来,这位中介“姚姚”利用手中掌握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以蒋先生、张先生的名义向住房担保公司申请了公积金住房贷款并将这两笔巨款占为己有。
自己的房屋过户到了他人名下,房屋上还存在着为数不小的抵押贷款,刘先生这才如梦初醒,于今年1月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蒋先生、张先生签订的两份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这位“姚姚”的身份渐渐浮出水面:她原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股东、业务负责人,参与了同伙策划的这个“虚假买卖房屋”骗局,利用类似的手段欺骗了包括刘先生在内的数人。目前这伙人已经上海市被嘉定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刑,化名“姚姚”的钱姓女子也被判刑一年两个月。
【法官解读】
本案的买卖合同为何无效?法院认为,本案的合同双方之所以签订关于系争两套房屋的买卖合同,一方是出于借款的目的,另一方则是为了套取住房公积金,双方的真实意思并不是买卖房屋。况且,该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并未依约付款,卖方也没有实际交房。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结合双方之间真实情况,这两份买卖合同均应当被确认无效。
承办法官认定,本案中的受害人刘先生只是想借12万元的钱款,最后竟将自己的房产拱手相让,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原因在于他犯了两个错误:一是轻信他人,没有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二是对房屋虚假买卖的风险没有清醒的认识,轻易将房产过户给他人,一旦房屋事后被出售或者抵押借款,则后患无穷。如今法院虽已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但房屋的抵押贷款尚未还清,如果行骗者“姚姚”等人欠缺赔付能力,刘先生与两位买家后续必将就贷款由谁承担的问题陷入法律纠纷。法官借本案提醒公众,虚假买卖房屋存在巨大风险,切勿因贪图小利而上了大当。
(作者单位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