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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无保障才会有“仇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3 11:22 来源: 中国经营报

  梁发芾

  近日,征税问题再次撩拨了人们的神经。房产证上加一个名字,要收一半的契税,被人们叫做“加名税”;中秋节快到了,针对月饼的个税也被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列入征收日程,被人们称为“月饼税”。无论是“加名税”还是“月饼税”,都受到人们的强烈质疑,以致有人认为,民间在“仇富”“仇官”之外,又出现了一种“仇税”的新现象。

  国内是不是出现“仇税”现象,还有待商榷,如果说真的有一种“仇税”现象,那主要是因为国内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纳税人只有纳税的义务,却对于税收事项并无发言权。

  关于纳税人权利,目前学界虽有广泛讨论,但是在法律中却未有明确的规定,制度上更无相应的保障。就连宪法,也说中国公民有纳税义务,对于纳税人权利未置一词。造成的后果是,在中国,说到纳税人权利多少还有些犯忌,纳税人既没有实质的权利,而人们对于纳税人的权利也认识不清。

  从欧洲来说,历史上“无赞同不纳税”,“无代表不纳税”的思想都引起惊天动地的革命,深刻地改变了世界历史的进程,到了今天,“无参与不纳税”似乎也成为新形势下纳税人的又一重要权利。这些思想历程,已经成为老生常谈,不再重复。但这些思想,都还将纳税人权利局限在纳税方面。而日本法学家北野弘久,则将纳税人权利理论,更向前推进一步。北野弘久从宪法的角度,构建纳税人权利的理论,将税的征收与税的使用结合起来,将纳税人权利从税的征收拓展到税的使用,强调不但直接税的纳税人是纳税人,间接税的负税人同样也是纳税人。

  北野弘久的理论,对于理解纳税人权利是有重大意义的。第一,纳税人不但应该享有在纳税环节的逐项权利,比如赞同的权利,选派代表的权利,知情的权利,参与的权利,而且更应该在税收的使用方面,同样享有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获得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的权利,对于税收使用知情的权利,同意的权利,对于税收使用监督的权利,问责的权利,以及对于政府浪费税金之类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第二,即使在今天,仍然有很多人误以为纳税人就是指亲自去税局办理纳税事宜的直接税的缴纳者,把广大的间接税负税人排除在纳税人之外,北野弘久的理论,可以廓清这些迷雾。

  如果以北野弘久的纳税人权利理论来对照我们中国纳税人权利的现实,不难发现,纳税人权利尚处于非常尴尬的状态。

  我国人大代表制度并不完善,人大代表并不是纳税人直接推选出的代表,他们在行使税收立法权的时候,是不是真正能够为纳税人负责,也是有疑问的。更何况中国绝大多数的税种都是由政府机关制定的暂行条例,并未有立法程序,即使人大代表完全代表纳税人的意愿行使赞同权,也因为没有实质的税收立法机会而使此权利落空。与纳税方面的权利相比,纳税人对于税收支出的各项权利更是无从谈起。政府将税收用于什么目标,使用效果如何,纳税人既无法表达赞同,也无法进行监督,甚至连知情也谈不到。在预算的审议过程中,人大不过是程式化地走走过场,由于人大没有对于预算的修改权和分项否决权,对于政府提交的预算案,人大既不会去修改,更不会去否决。而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长官意志横行,预算执行得怎么样,纳税人既不知情,也无法监督,问责。

  现在,税收机关对征收可谓见缝插针,锱铢必较,但政府对于税收的使用则往往大手大脚,贪污浪费屡见不鲜,种种做法,严重伤害了纳税人的心。这种情况下,一次次针对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加税,必然会引起纳税人的强烈不满。如果说中国真的在“仇官”“仇富”后又出现了“仇税”现象,那么,有关方面应该深刻反思,并在思想上,制度上和行动上,把纳税人权利放到应有的位置,不要把纳税人当成仅仅是被动提供税款,既没有人格,也没有感受,更没有权利的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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