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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拒向记者道歉 法院强制刊登公告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5 08:4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5日讯(记者 李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9月5日在中国计算机报刊登一则关于判决的公告,判决要求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科技日报记者王学武赔礼道歉。据悉,公告是因为瑞星公司未执行法院判决要求,而由法院强制执行刊登的。

  2009年2月17日,科技日报刊登该报记者王学武调查采写的《一项重大原始创新何以大难不死——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起死回生始末》长篇报道,在国内率先披露了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已判死缓)接受瑞星公司请托,指使网监处原干警张鹏云、齐坤(均已被判刑)调取假报案、假损失、假鉴定等证据材料,制造了“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公司传播计算机病毒案件”的假案,使微点公司副总田亚葵无辜入狱,微点主动防御软件上市受阻近3年的经过。

  同年2月19日、2月25日,瑞星信息公司针对该报道发表了“瑞星公司声明:记者王学武编造假新闻恶意诽谤瑞星公司”和“记者王学武5年编造30余篇假新闻吹捧刘旭攻击安全行业陷害瑞星”的声明,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称王学武“受贿”、“编造假新闻”。同年2月23日和10月29日,王学武以瑞星信息公司侵害名誉权为由,先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瑞星信息公司的两篇诉争文章内容失实,《科技日报》上所载王学武的文章内容基本属实,王学武基于记者身份在新闻媒体发表文章,系正当行使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无可非议。瑞星公司公开发表两篇诉争文章,对王学武个人进行攻击,已并非是澄清事实,而是混淆视听,并侵害了王学武的名誉权。瑞星信息公司的两篇诉争侵权文章,属于对正常舆论监督的打击报复。

  记者从今天法院刊登的《公告》中看到,瑞星被判决要求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承担诉讼费。终审判决要求瑞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续十日在公司网站上登载致歉声明,向王学武赔礼道歉;如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因判决生效后瑞星拒不履行终审判决要求的法律义务,今年1月17日,王学武向海淀区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后,王学武从法院拿到了瑞星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法院退回的诉讼费,但瑞星公司一直没刊登致歉声明。

  链接:王学武与瑞星公司名誉权纠纷事件回顾:

  1、2009年2月17日,科技日报刊登该报记者王学武经过三年多跟踪调查而采写的《一项重大原始创新何以大难不死——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起死回生始末》长篇报道;

  2、2009年2月19日和25日,瑞星信息公司在其网站上发表《瑞星公司声明:记者王学武编造假新闻恶意诽谤瑞星公司》和《记者王学武5年编造30余篇假新闻吹捧刘旭攻击安全行业陷害瑞星》两篇侵权文章;

  3、2009年2月23日,王学武以瑞星信息公司侵害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2009年10月16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瑞星信息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王学武名誉权的侵害,判决瑞星公司公开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学武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一审判决王学武负担诉讼费5000元、瑞星公司负担100元;

  5、2009年10月,瑞星公司、王学武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6、2010年2月4日,接受瑞星公司请托的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在市一中院受审。同年3月25日,一中院裁定王学武诉瑞星侵害名誉权案中止诉讼。一中院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结果,须以另一案(于兵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7、2010年8月20日,于兵被一审判处死缓,其中法院认定,瑞星向其行贿达420余万元。同年11月,于兵死缓被核准生效。王学武诉瑞星侵害名誉权案案恢复审理;

  8、2010年12月16日,一中院对瑞星侵害记者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

  9、2011年1月17日,王学武向本案一审法院海淀法院递交执行申请;

  10、2011年2月23日,王学武从一中院拿到了法院退回的二审诉讼费5100元;2月25日,王学武从海淀法院执行庭拿到了瑞星赔偿的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退回的一审诉讼费;

  11、2011年9 月5 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在中国计算机报刊登《公告》,强制执行刊登终审判决书主要内容。

  (责任编辑:李雨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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