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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十二基本原则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6 01:35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孙涤 袁天鹏

  议事规则作为有力促进组织决策效率的工具,一开始就赢得了孙中山先生的关注和力荐。1917年孙中山先生在他的主要著作之一里说, “(各种西方传播来的学问)无不各有专书,而独於浅近需要之议学,则尚阙如,诚为吾国人群社会之一大缺憾也……” 说来难以置信,这个缺憾又延续了九十多年,华语社区,无论是中国内地、台湾、港澳,还是新加坡,竟然从来未曾翻译过《罗伯特议事规则》这部原著。

  有感于议事规则对我国现代化和市场化进展中公司治理的重要意义,我们翻译了其最新版本(第十版),共计六十余万字,它是这部“议事规则原典”的第一个华文译版。

  原著是对现代组织和公民社会五百多年的实践的系统总结,锤炼而成的,系统严谨、规则周详、逻辑自洽,专业化程度很高。

  而为了适用于各类组织的治理需要,比如说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等,并为了杜绝钻议事程序的空子以逞私利的各种企图,它不厌其详,非常精细。

  可以说,它是一本“规制词典”,以备各类正式组织和议事学专家查询、析义和解惑之用。但从应用的角度,议事规则大可以订立得宽松些或严密些,视本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

  一般的通则是,会议越是要在不同的利益方之间谋求解决得出结果,参会者的立场越是多元,诉求越有差异,涉及的利益分配越复杂,议事规则的执行就越倾向于严格。反之,议事规则就可以约定得较有弹性,不那么正式。比如说,召开联合国安理会正式会议时的要求和校友会讨论下周末到哪里用餐庆祝中秋节的要求,自然会大不相同。

  不过,现代的文明议事规则再精简的话,也得共同遵守一些“基本法则”。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和操作,我们把《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精义提炼出来,列为下面的12条基本原则。

  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 (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和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从上述极简版基本原则可以看出,议事程序的规定可以按照需要或繁或简,议事规则的基本精神却是非常简约清晰的。大致来说有五项:权利公正、充分讨论、一时一件、一事一议、多数裁决。第1项和第5项是现代文明所长期追求并正在努力贯彻的,已形成了广泛的共识。第2、3、4三项则提供了落实的技术保障,能够有效地纠正或避免我们在会议上常遇到的发散跑题、一言堂、打断他人发言,甚至恶意揣度、粗言相激、肢体相争等不文明的现象。不难看到,上述12条原则的大多数是在操作层面上促进效率和达成目标的规定。

  总之,“罗伯特议事规则”有非常精巧且实用的安排,成为促进文明议事和高效决策的强有力的工具。下期将讨论,为什么我们的经济组织和公司组织发展到目前阶段,实践议事规则变得更有用、更有益、也更绕不过去了。

  [作者袁天鹏、孙涤为《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最新版)中文全译本译者,孙涤为美国加州州立大学(长堤)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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