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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开庭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7 01:01 来源: 一财网

  身处北京团河监狱的前“内地首富”黄光裕,遭遇内幕交易案后的首起民事赔偿诉讼。昨日上午,获法院立案的投资者李某诉黄光裕、杜鹃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由于原告追加的诉讼请求未获被告认可,这场庭审不到半小时就宣布休庭进行合议,择日开庭。

  昨日上午9时许,原告李某及他的两位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对面的被告席上,黄光裕与杜鹃并未出庭,而是由4名律师代理。审判长称,黄光裕为香港居民,此案可比照涉外民事程序审理,经征求三方意见,三方均表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此案适用法律。

  起诉书显示,2007年4月,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关村”)拟与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

  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某、王某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使用以上龙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以上6人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原告李某于2007年6月13日,以每股10.39元购买中关村股票500股,总金额人民币5195元,并于2007年6月15日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0.08元全部卖出,卖出5040元,共损失155元。

  原告认为,其善意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杜鹃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杜鹃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光裕理应赔偿李某的损失。

  原告律师张远忠表示,原告的交易成本体现在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6月15日之前的佣金损失为98.15元,印花税损失为147.23元,并将李某的股票交易后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245元也计入索赔,共计400元左右。同时,原告要求追加原告2007年的8月13日至9月27日时间段和2008年的5月至11月时间段的股票交易损失诉讼请求。

  不过,被告方律师认为,因原告方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追加诉讼请求及相应证据,故对原告追加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不认可。对此,原告方称,他们提交的是新证据,可以在举证期届满后提出。随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要对是否准许原告追加诉讼请求进行合议,择日开庭。

  事实上,在这场民事索赔案尚未开庭时,原被告双方的口水战已经打开。开庭前,曾有媒体引述一位熟悉本案的黄家人士的话称,起诉内容不成立,这是一件为了个人炒作的行为,本案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仅为155元,表明此案背后或许隐藏着复杂的背景,甚至不良目的。

  目前针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并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张远忠认为,此案是一个尝试,将对在资本市场以内幕交易损害中小投资者的行为进行警示。

  至于如何计算股民因内幕交易造成的损失,张远忠认为可以比照美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用实际价值估算法、差价计算法、实际诱因计算法、重新卖出价格法等多种方式计算。本案李某涉及的三个时间段造成的损失通过多种方式计算得出,预计在几十万元左右。

  李某的索赔或将仅仅是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开始。张远忠告诉《第一财经日报》,黄光裕内幕交易案终审判决后,已有十多位因购买中关村股票而遭受损失的股民与他取得联系,计划向黄光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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