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9 13: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作者:
■关于冤假错案
经常听到一些人信誓旦旦地宣称,要把某案办成“铁案”。其实就在他说这话的时候,他或许已经在制造新的冤假错案。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在定案的当时,就受到了包括办案人员在内的许多人质疑,结果却仍然被强行定罪。黄立怡案也是这样,原审辩护律师早就明确指出了此案的错误,认为黄立怡无罪,结果仍然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且有罪推定一路绿灯。此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互相制约”被废除了,只剩下“公权互助”。因此,即使一些走完了全部法律程序的案子也仍存在冤假错案的情形。
事实证明,冤假错案几乎都伴随着刑讯逼供。佘祥林被残忍地体罚毒打了10天10夜,致使其“精神麻木”;赵作海被刑讯逼供时还被“在头顶上放鞭炮”,致使其“生不如死”。而黄立怡,则是被逼迫用自己的脚踩自己的耳朵,并被用木板抽打。直至今天,其腰椎骨还隐隐作痛。可以想象,在如此残忍的刑讯逼供下,办案机关需要什么样的口供,就能得到什么样的口供。所谓“以事实为依据”变成了以口供为依据。当下,制造一个错案很容易,而纠正一个错案却很难。
■关于辩护律师的作用
黄立怡的冤案,如果后来没有律师的帮助,帮他继续不懈地申诉,黄立怡恐怕要把牢底坐穿。
黄立怡、佘祥林、赵作海是幸运的。佘祥林、赵作海的幸运是死人复活了,逼得司法机关不得不纠正错案。但是这样的幸运几率太小了,有多少个死人能够复活?黄立怡的幸运是有辩护律师坚持不懈地工作,这样的幸运几率要大一些。这同时也告诉中国的辩护律师,在遇到类似黄立怡冤案时,千万不要放弃。如果我们这些辩护律师都失去了信心,那些冤案将永远得不到纠正。
■关于法官的良心
我国的司法的确存在腐败现象,但应该看到,我国当今的法院还有不少良心法官在坚守着职业和道德的底线。最高法院的那位良心法官我连她贵姓都忘了。虽然与广东高院主办再审的J法官通过许多电话,却至今没有见过面。广州中院的审判长Y法官也只是在庭审时见过面。我与这些法官没有任何私下的交往。黄立怡案的纠正,完全是法官们良心和勇气的体现。
■关于刑事辩护的执业风险
刑事辩护的执业风险主要涉及调查取证工作和揭露刑讯逼供。律师办理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这是律师的职责。但是现在的刑事辩护环境,竟然使得它成了一个问题。如果黄立怡案不进行调查取证的话,既没有被立案再审的可能性,也没有被宣告无罪的可能性。刑讯逼供必须揭露,而且只有辩护律师有这个条件和能力。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大量充斥着非法证据,而辩护律师竟然视而不见,放任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而导致错案的发生,辩护律师是失职的。
刑辩律师中流行着一句话:办理刑事案子要如履薄冰。与其处处如履薄冰、倒不如放开胆子,完全按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执业权利,为我国的法治进程做一点贡献。哪怕这个代价是付出自由和生命,也在所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