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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首先需实现程序正义祝乃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5 09:3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评论员 祝乃娟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考虑扩大《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提出,准确界定“具体行政行为”,考虑将全部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公法人”行为、事故责任认定等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并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争议的救济渠道。

  无可否认的是,近年来一些公民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承受的阻滞与压力是清晰可见的。并且,因为市场经济的深化以及政府部门与市场领域的模糊界限,令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比如强拆、赶农民“上楼”,再比如形形色色的地方政令在完全没有民意参与的情况下决策出台。又比如近日发生的邵阳沉船事件,也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的案例,据悉该地的大桥修建需求迫切,但是多次未能获批。

  因此,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考虑扩大《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无疑是正确的方向。不过,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方式与方法,或许还不仅仅限于扩大受案范围。因为,行政复议涉及到政府机关与公民、法人等多方,具体对象是政府的相关行政行为,核心是权益,说白了,如果政府部门在与公民、法人互动、行使公权力时不能保证权力的合理使用,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先的话,必然会引发行政复议的诉求。

  而在复议过程中,目前,突出的问题不仅表现在复议的受案范围不够大,也表现在复议程序的合理性亟待改进。须知,现代公共决策理论与政府管理理论都认为,一个合理的决策、博弈程序将有助于结果的可接受性,也就是说,经过了一个合理的程序进行博弈之后的结果,各方都较为认可。

  目前的复议程序可改进的方面在于,复议处理机构设置应该独立于行政机构,我国没有专门的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工作一般由政府内部的法制机构承担。这种专门的复议机构,在其他一些国家早已设立。只有一个较为独立的第三方来处理行政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异议,才比较合理。并且,这个复议机构中,也需要吸纳一定数量的社会人士、处理复议事务的专门人才加入,以保证复议结果的公正性。

  坦率地说,要形成一个合理的复议程序才是最重要的,这在中国目前仍然有难度,因为,“官本位”的历史沉淀为权利导向的现代公民社会的构建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但是,行政体系应该明确的是,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复议机构,吸纳不同方面的人加入复议处理,对于改进整个行政机构会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只有这种行政体系的开放性才能有助于与民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而不是积累民怨。如果行政复议法能够进一步明确,该法是将对公民的救济作为立法首要目标的话,就应该在日后不断改进相应的程序,程序正义才有可能实现实质正义,没有程序正义做后盾的实质正义都不会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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