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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6 01:02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近日出版中文版的《批评官员的尺度》,以50年前《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为题,探讨言论的边界和尺度

  田享华

  最近畅销书榜单上有一本光看名字就颇为诱人的书:《批评官员的尺度》,说的是《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这样一部首版于20年前,并且讨论50年前一起与美国宪法修正案有关的书籍通常只会吸引极少数人的目光,这一次却意外地在当下的中国畅销起来,正如一位律师朋友所言:“生逢其时”。

  与其说是这本书,还不如说是这本书探讨的主旨撩拨着许多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人和新闻人的心思,因为它从法律的角度阐释着言论自由的尺度,对当下中国颇多启思,正如身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译者何帆在其序言标题上就直言“批评的限度就是民主的尺度”。虽然此书倡导监督政府和官员,但是法律人并不主张言论的绝对自由,媒体人也不应该独享言论自由,而是要探明言论的边界和尺度。

  写作此书的刘易斯曾是《纽约时报》资深记者,亦两度获得新闻界的“普利策”大奖,而他这本书以及此后的美国新闻界也不断在阐释和印证普利策做过的那个比喻:“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那么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

  了然于媒体这样的定位与使命,或许对成就此书的案件就不会疏远:1960年,因为一则批评性广告,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申请巨额赔偿。两审失利后,几乎被各地政府官员相继提起索赔逼至绝境的《纽约时报》,奋起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力挽狂澜,宣布“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维护了媒体、公民批评官员的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中国一名地方官员提出的“双起诉”与此案颇有可比之处。

  在沙利文案中,《纽约时报》也承认其在“社论式广告”中部分内容有误:“关于警察封锁学校食堂,试图饥饿迫使学生就范的报道,确实缺乏事实依据。”文中并没有点出警察局长沙利文的名字,而只是出现了“警察”这个字眼,但是沙利文依然主张权利受损,要求赔偿。某种意义上说,沙利文的思路和“双起诉”的思路很接近,在初审中,陪审团也确实裁定《纽约时报》败诉,要求赔偿50万美元,当年这可是一个大数。

  当然,《纽约时报》也会上诉,也援引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提出抗辩,不过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也用一句话直接驳回:“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保护诽谤言论。”只要每家法院都认同上诉观点,认为报道哪怕部分失实也是诽谤,这家报纸将永远无法胜诉,而且可能面临灭顶之灾——那时其他市政专员以及亚拉巴马州长约翰·帕特森,先后提起诽谤诉讼,索赔金额高达300万美元,足以让《纽约时报》破产。

  真正扭转败局得等到1964年,在两审失利后,案子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9票对0票,撤销了下级法院的裁判。判决指出,在美国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之责,”因此,除非媒体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官员不得提起诽谤诉讼。而布伦南大法官执笔写下的那句:“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则成为日后被频繁引用的经典判词。

  虽然这书讲述的只是一起美国的老案子,但是它在21世纪以中文的方式传播到中国并引起的震动,并不限于此。在该书简体中文版出版之前的几年里,我们不时看到类似的“诽谤”官员案。一些地方官员面对媒体或网络上的负面言论,甚至启动跨省追捕,其“壮举”不仅屡让公众“莫名惊诧”,更挑战着国家保障言论自由的法度。虽然庆幸这些案件基本上因为舆论的曝光,使得一些不恰当的官方行为有所收敛,不过在司法上却没有称得上经典的判例。

  《人民日报》不久前亦通过“人民时评”对“双起诉”、“跨省抓捕”等说法和现象间接提出了批评:“批评和监督政府部门、公职人员,既是群众对自身民主权利的维护,也是帮助政府部门及早发现问题、改正缺点、提高行政水平。对这些监督的声音,委屈允许存在,申辩也有必要,但决不能逃避,更不能打压。”如果这都还只是舆论的自辩或自救,那么“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两见于近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是中国政府的承诺。更何况《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然而舆论的倾向、政府的承诺、宪法的规定亦难免遭遇现实的尴尬,究其原因,恐怕与缺乏司法上的终极认定有关,因为前三者只有转化到司法平台上才有法律效力,才会指引着政府和公民的行为。在耶鲁大学陈志武教授对210起媒体侵犯名誉权案的统计中,如果原告是政府官员,媒体败诉率高达71.39%,远远高于原告是普通民众的案件。在这里,或许可以读懂中国。

  当然,在些许公司诉媒体诽谤的案例中,中国法官中也有勇敢而睿智的认识和判断,“这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的进步就有多大。”而最近在“微博(http://weibo.com)第一案”中,北京的法院更破天荒给日益成为主流的“微博”定性称,“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可以以个人的视角,通过寥言片语,表达对人对事的所感所想,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并承认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

  但毋庸置疑的是,这都还不直接涉及“批评官员的尺度”,其实,在中国的媒体里,恐怕难以否认的一个现实就是,对于政府和官员而言:赞美不少,批评不足。但是正如这书扉页引用的“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通过这句印在法国《费加罗报》报头的话,也可明了这种尴尬。在我们看来,无论是赞美和批评,都应该有尺度,而对于一个理性的社会而言,法律应该保障的是批评的权利,而非赞美的义务。更值得期待的还在于,我们是否能用司法的力量刻画出批评的尺度,将中国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力量渗透在社会的更多层面。

  (《批评官员的尺度》,【美】安东尼·刘易斯 著,何帆 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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