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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17年的海外索赔纠纷尘埃落定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9 10:54 来源: 财新网

  中国法院判决首次在美获得承认执行

  【财新网】(记者 龙雪晴)十七年过去了,这起发生在三峡库区的旅游观光直升机坠机事故,几乎已经被人遗忘。

  1994年2月,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联公司)从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购买了R-44型直升机,用于三峡旅游租借观光。1994年3月22日,在三峡经营游船旅游生意的湖北平湖旅游船有限公司(下称平湖公司),从三联公司租借一辆R-44型直升机,用于其三峡游船的空中观光。孰料,首日飞行,起飞不久即发生故障坠入扬子江,造成游船旅客一人死亡,两人失踪。

  事件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虽较快得到了处理,但有关直升机产品质量问题的索赔却迁延了整整十七年。

  “三个月前,对罗宾逊直升机公司的跨国索赔案终于得到执行。这是中国法院判决首次在美获得承认执行,三个律师先后接手,案卷累积了28卷,这场‘持久战’总算画上了句号。”作为案件的代理律师之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渌对财新记者谈及办案经过颇为感慨。

   首战失利

  由于事故性质是直升机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及其他经济损失,属于产品质量责任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地在中国境内,而被告住所地在美国,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理论,中国法院和美国法院都可能享有管辖权。

  事故发生后不久的1995年3月,三联公司、平湖公司选择了赴美向美国加州洛杉矶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直升机的生产商美国罗宾逊公司承担飞机坠毁事故中的各项损害赔偿金。

  但罗宾逊公司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提起暂停或驳回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起诉的动议。不过,该公司同时承诺:该诉讼在加州法院暂缓诉讼期间不受法定时效的限制;同意由中国法院行使属人管辖权,并将遵守中国法院的最终判决。

  1995年11月8日,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接受罗宾逊公司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抗辩,并以此为由,裁令中止诉讼并驳回全部诉讼申请。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出师不利,首战以失败收场。

  两周之后,1995年11月20日,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转而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即被告知,根据争议标的额,此案应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1995年12月,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北高院)提起诉讼。湖北高院以买卖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为由,不予受理。

  此后,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也曾向美国加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但一年多以后,美国加州上诉法院依然维持了加州洛杉矶高院关于暂缓诉讼的裁定。

  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没有放弃,1998年12月,买卖合同仲裁条款向国际商务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下称ICC)针对罗宾逊公司提起仲裁申请。然而罗宾逊公司主张,香港卓诚公司是未经其授权的经销商,同时,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的既非罗宾逊公司,也非其代理。因此罗宾逊公司不受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约束。

  2000年1月27日,ICC支持了罗宾逊公司的主张,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了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的仲裁申请。ICC仲裁裁决中同时指出,“本裁决的结论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未签署仲裁协议以使仲裁庭在本仲裁中有管辖权。这个结论可以使申请人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下一页单页阅读01首战失利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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