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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重于泰山议事更要聚焦“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0 01:11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孙涤 袁天鹏

  议事规则是一种推进社会诚信的有效工具,诚固然重要,信却是最核心的诉求。

  当下,如何准确把握信和诚两者之间的关系,正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中国文化向来推崇诚信。例如,孔子对“信”的推重可说是不遗余力的。在《论语》里,“信”这个字出现了38次,而“诚”字才出现了两次。先贤甚至主张,如果不能两全的话,宁可放弃防御,舍弃食物,也必须维持“信”。不过后世的诠释里,似乎越来越强调“诚”,认为“诚”是“信”的根本,“信必由诚”;而有了诚就能有信,从败信的行为也就可以推断出其人的无诚。

  在我们的传统里,对合作常有泛道德的诉求。如果看不惯对方的人品,认为他不够真诚的话,就否定同他合作的余地和前景。这种把泛道德的诉求当成合作的基础的传统,流于空洞,过于绝对,忽视可操作性,往往误事。

  在一个有限度的合作里——眼下大多数市场交易都属于有限合作,人们更应该强调“信”,而不必执着过问“诚”。

  无疑,现代商业交易所追求的,多半为有限的合作,它们同择友和择偶等全方位的深度合作,本质上是两码事。

  在市场合作中,双方的品行、脾性、价值观、所属文化、种族、宗教、信仰的差异,都是次要的因素。

  讨论一项合作事务时,一上来就质疑对方的动机和道德素养,而不能用工具和方法来处理评价,甚或从泛道德的诉求出发,不能把人和事有效地划分开来,无论对市场效率还是从现代规范的角度,均属过时的思维和做法。在观念和实践中把信与诚捆绑在一起,并不利于现代合作。

  而从根本上排除对诚与信的陈旧观点,在议事规则的运用上有重要的意义。

  在开会议事和团体决策的时候,“信”是对议事规则的遵守,具体体现在合规的议事和决策的程序里。其核心要求,是与会者能得到积极语境的鼓励,能从容不迫地表达各自的意见。

  我们虽然不一定认同其他人的意见,但要完整地听取。充分辩论的过程事实上就是发掘大家不同的见解、认知和利益观,从而有妥善的交换和协调,找到更佳的多赢解决方案。有了程序的保障,培养牢固的议事习惯,大家才能有长久的耐心和宽容,形成积极公正的正预期。

  其中关键的一点,要把讨论集中在事务的处理,针对能解决问题、导致行动的“动议”上面,而不该随意质疑他人的“动机”,否则难免流于无谓的猜忌和徒劳的争执。

  议事程序的安排是对人类行为的经验总结,背后有着深刻的哲学理念。其一,人的动机很难观察且不可证实; 其二,猜疑各自的动机会偏离问题解决和创新思路;第三,退一步讲,自利是人类所共有的本性,容忍对方的自利追求,是寻求妥协与和谐、形成良性的互动、谋求多元组织的最大化利益的途径。

  这样,我们也加深了对程序正当的理解。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关键特色,就是对程序的尊重,认识到不按规范程序来处理事务,即使可以解决某个具体问题于一时,终究是得不偿失的。

  还有一种疑惑值得澄清:企业是有阶层等级的,如果按议事规则人人都有平等议事权的话,岂不没大没小,削弱了领导的权威吗?

  让我们以军队的管理情况 (军队是人类社会为了效率等级最森严的组织),以一个团为例来说明。团长是团的作战力的第一责任人,毫无疑问,理应有权责来承担职责。但这和团长召开一个服从议事规则的会议,畅通坦诚沟通、群策群力形成并贯彻明智的决定,并无任何矛盾。正相反,团长也是好的决策的第一受益人。要是充分权衡之后,团长仍旧认为决定不切实际的话,大可以动用他第一责任人的权限,给予“一票否定”,只是过程要“透明”,以便问责和日后的改进。因此说,团长无论在下级如营级会议上,还是在包括自己在内的团级会议上,都能从严格执行议事规则而得到最多的利益。

  [作者袁天鹏、孙涤为《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最新版)中文全译本译者,孙涤为美国加州州立大学(长堤)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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