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1 13:41 来源: 中国网中国网9月21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等8省(市)开展暂定为期2年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
旨在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将在中央各部门及国内8个省(市)推开。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又一创新,将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注入新的活力。
日前,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暂定为期2年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据了解,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投标、履约、融资方面的保证,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资金困难。因而,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体系已成为国际上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普遍做法。根据《通知》,即将开展的试点工作涵盖了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3种形式。
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随《通知》一同下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本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并对专业担保机构的选择及要求、担保试点的业务品种、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
根据《方案》,试点工作将体现市场主导、财政引导,自愿选择、因地制宜,多方参与、加强配合,先予偿付、再行追偿等4条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引导和监管,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各试点地区可结合自身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自主选择本方案规定的投标、履约和融资3种担保形式的任何一种或几种进行试点;供应商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上述3种信用担保形式。在具体操作中,《方案》强调,财政部门应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信用担保手段,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为保证试点质量,《方案》对试点专业担保机构选择提出了严格要求,即“应本着‘严格把握’的原则,选择规模较大、资信优质、组织机构健全、行业经验丰富、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担保机构作为试点机构”。在此基础上,财政部经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商,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中央本级和各试点地区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同时,《方案》还明确各试点地区可再择优选择一家满足上述要求的当地专业担保机构进行协商,增列为本地区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此外,《方案》对担保费率作了严格要求,即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要求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于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要求担保机构免收投标担保费或进一步给予费率优惠;对于中央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项目,以及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担保费率应适度下调。此外,《方案》要求,担保机构要建立相应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严重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专业担保机构,取消试点资格,给采购人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按照《通知》要求,各试点地区、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须在今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和本单位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财政部备案,集中采购机构的试点方案还须列明对采购文件相关条款的修改情况。试点期间,上述单位还须每半年向财政部报送试点工作报告,财政部将组织工作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