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银行业发展在于三个维度需要探索适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和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新平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2 09:0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特约评论员 新平
最近上市银行中报告诉大家,上半年中国银行业又是盆满钵盈。这样的结果已经屡见不鲜了,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更为明显。但是,中国银行业眼下可能面临欧洲银行业的危险冲击。银行业发展还需要做好功课。
首先,银行业机构要尽快适应第三版本巴塞尔协议的高标准、严要求。我国银行业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最新版本的协议,并在2018年底前全面达标,这是我国银行业加快与国际银行同业接轨的一次难得机遇。当然,即使是那些已经达到巴Ⅲ标准的大型商业银行,如果采用巴Ⅱ的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优势也可能会不再那么明显,因此实施工作也是一种挑战。为此,商业银行必须结合自身经营特点,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信贷质量,强化风险管理基础设施。
其次,应持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2003年成立以来,银监会的成立为我国监管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增添了一抹亮色,但仍有几对矛盾值得探讨。第一,如何处理好综合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的关系。当务之急,是切实加强防火墙机制建设,确保稳健经营。例如,可以通过设立资金防火墙,确保各子公司从事的各业务种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杜绝非市场条件下的关联交易。另外,还可以通过设立规模防火墙,控制集团内资金顺向或水平流动的规模,尤其是严格限制银行子公司向其他子公司贷款的规模。第二,如何处理好现有监管能力与准入放开的关系。监管部门应加强试点工作,特别是摸清民营银行到底可行不可行?风险有多大?第三,如何处理好监管者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区别。大家已经看到或听到,最近几年监管部门对该处罚的银行业机构采取了严厉措施,但处罚信息公开程度却远远不够。一些人为此辩护,认为是为了防止出现声誉风险甚至银行挤兑。殊不知,这样的做法不但难于向公众传导“犯错者必问责”的监管态度,而且也不利于公众检验监管部门相同的罪责是否一视同仁,更无法衡量监管对于预防银行风险的效果究竟如何。在这方面,还要借鉴英国金融服务局、美联储、货币监理署等国际同行的经验。
最后,应高度重视我国金融市场基础建设。第一,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和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形成有序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保护广大存款人利益。加强主动自救机制建设,防止风险过度积累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第二,要推动金融市场中介机构、担保机构的发展。对于小企业贷款来说,与无法偿还利息相比,无法偿还本金对银行的伤害更大,而担保机构的壮大恰恰有助于消弭这种伤痕。同时,应确保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淘汰那些哗众取宠、博市场眼球的评级公司,因为没有银行敢用他们的结果来轻率判定自己的企业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