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按机动车实际价值约定保险金额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6 06: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见习记者杨桐

  9月2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监管制度,规范商业车险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自9月23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在此期间,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或传真等多种渠道,就《通知》的具体内容向保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保监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并将认真梳理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据此对《通知》进一步修改完善。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拟订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的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定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

  针对近一段时间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热点问题,《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了监管部门、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即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行业协会制定示范条款供保险公司参考,由监管部门进行审批。同时,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懂原则,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通知》初步提出了商业车险制度的改革方向,将成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重要依据。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