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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取消食盐零售许可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7 09:54 来源: 商务部网站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10月施行 取消食盐零售许可制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取消食盐零售许可制度,建立食盐储备制度,特困人群将免费吃盐

  “全省盐价一样,到县城是每袋1块3角;到边远乡村,顺加运费,最多每袋也就加一两角。”从昨天召开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食盐实行专营制度,全省统一定价,如果发生零售商擅自提价销售,违反价格法规定,将按上限处罚。另外,云南将依法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和特困人群食盐保障制度,确保食盐的供应安全。

  新修订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省工信委昨天就该条例的施行召开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条例取消了食盐零售许可,即零售放开方便百姓购买,但强化了食盐生产、加工、批发的专营制度,同时强化了对零售终端的购销监管。

  拟建立500万元的食盐储备制度

  特困人群可免费吃盐

  从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初步考虑食盐有近10个月的储备。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映萱在发布会上介绍,之前云南省也有食盐储备制度,2005年起云南食盐管理实行政企分开后,取消了储备制度,考虑到确保食盐供应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建立食盐储备制度。

  据省工信委副主任宋嘉林介绍,已有初步考虑,拟建立500万元的食盐储备制度,食盐储备时间不可能长,云南食盐每年供应量为35万吨,现在总的生产量为50万吨,除供应本省外,云南食盐销往台湾和贵州,对四川也有部分供应。按照每吨食盐2200元计,500万元可储备约2200吨食盐。

  条例明确规定,“建立特困人群食盐保障制度”,相关办法已在研究中,并将报省政府批准。初步调查,特困人群一年的盐钱约在300万元。

  程映萱表示,食盐免费保障中,特困人群具体如何界定,是城乡低保户还是扩大享受食盐免费保障的范围,届时要予以明确。另外,原有低保金中也考虑过基本的用盐资费,但食盐保障是新加的保障措施,是加在低保金中领取或者单独发放,都要专门在具体的实施办法中明确。

  未加碘盐可在指定地点购买

  取消了食盐零售许可制度

  条例规定:“食盐批发、转(代)批发企业应当设立未加碘食盐供应点,保障对因患疾病不宜食用加碘食盐人群的未加碘食盐供应。”

  那么,未加碘食盐销售点如何设立呢?据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县级以上都设有未加碘食盐供应点。确属不宜食用加碘盐的患病人群,可持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证明,到县级以上设立的供应点购盐。

  食盐实行专营制度,但新修订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取消了食盐零售许可制度,放开零售供应以方便老百姓。

  条例同时规定:“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管理制度。食盐在运输途中,应当货、证同行。没有准运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购盐单位不得入库”;“零售的食盐应当为小包装,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分装加工”;“食盐批发、转(代)批发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转(代)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如违反上述规定,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危害盐资源最高罚3万元

  未经许可擅自采盐高罚10万元

  “在盐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盐资源造成破坏建筑物、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开采地下水;贮存、排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对盐资源产生严重危害的行为。如有违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开采盐矿资源,应当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开办制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当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盐产品,并处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盐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终端零售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高效地处置食盐突发事件”,并规定“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记者杨理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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