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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讼频发 都是房价波动惹的祸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8 11:14 来源: 新华08

  

  存量房纠纷的成因

  朝阳法院法官分析认为,存量房买卖合同案件的成因有三个方面:

  第一,房屋价格的大幅波动是纠纷产生的外部背景。

  房屋价格的大幅波动,使得买卖一方可能通过违约行为从市场中获得更大的收益,当这种收益足以弥补法律对违约行为的规制成本时(包括但不限于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违约金等成本),该方当事人往往选择违约以获取更大收益。

  第二,诚信缺失、当事人逐利心理是纠纷产生的内部原因。

  在存量房屋市场剧烈波动为买卖双方提供逐利空间的背景下,买卖双方不守诚信,为了获得利益,不惜以一房二卖、伪造证件和法律文书等方式欺诈或违约,致使该类纠纷频频发生,并导致守约方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

  第三,中介机构管理混乱助推逐利性违约。

  房屋中介机构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也助推了各种违约行为的发生,反映出整个行业诚信观念的缺失。在朝阳法院受理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以房屋中介公司直接作为当事人的纠纷占了8.8%。

  最大限度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

  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也成为当天研讨的热点。

  北京房地产协会副秘书长陈志表示,权属登记部门遇有当事人提出权属变更时,应该先向法院询问有没有相关诉讼;还应该对恶意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加强惩处,特别是房产价格变化太大;更重要是在立法层面做,把司法审判的案例提供出来,在制度设计上做一些前瞻性的约束。

  朝阳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指出,为了妥善处理好房屋买卖案件,保护诚信交易,该院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加以规范:

  一是对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案件,法官会向买受人提示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防出卖人在诉讼中恶意处分房屋。法院一旦采取保全措施,房屋就有可能在判决后得以顺利的执行。

  二是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较为明确的案件,会适当降低对买受人申请保全的担保要求。适当降低保证,最低可以降低到被保全财产的20%,提供现金担保就可以了,这也是为了保障判决顺利执行的一个举措。

  三是对于当事人仅提出继续履行合同、而未明确履行内容的案件,法官会让当事人对履行内容予以明确,以减少判决执行障碍,例如交付房屋、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办理过户手续等。

  四是在案件尚未审理、执行结束前,法官可以责令当事人保管涉诉房屋,不得实施转移、变卖等处分行为;并告知擅自处分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条是根据民诉法第102条第一款第三项制定的,该条款规定对当事人有可能转移变卖涉诉财产的,法院可以清点并责令当事人保管,这是一条准保全措施,把这条写进去是发挥司法能动性,对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明确不采取措施有可能涉诉财产转移,判决难以执行,而当事人确实在法院降低担保要求的情况下提不出担保的情况。这种情况法院可以责令保管房屋当事人保管房屋,不得在判决、执行前处分这个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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