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新规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9 21:11 来源: 新华08
新华08网北京9月29日电(记者陶俊洁、赵晓辉)证监会29日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我国居民重要的投资渠道之一,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日渐突出。一是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未受监管;二是基金管理公司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受制于支付环节,高昂的支付成本影响了销售机构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的竞争力,不利于行业基金销售服务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三是销售账户体系缺乏规范,各类机构账户管理复杂,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不一,时间各异,监管难度大,不利于公平地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益。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暂行规定对监督机构的条件和监督义务做出规定,要求监督机构和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并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暂行规定,基金销售账户的日常运作应当遵循”封闭运行、定向划付、同基金投资人返还、自有资金分开交易、禁止担保“等一系列原则。规定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降低支付成本,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这位部门负责人说,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定于10月1日开始施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时间也定于10月1日,所有在此日期后提交申请参与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机构,都应当满足该规定的要求。
该负责人说,考虑到已经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实施系统改造、销售协议修订等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证监会将为此类机构安排3个月的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