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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从机制上保障证券执法公平和效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30 07:49 来源: 金融时报

  王璐

  本报北京9月29日讯记者王璐报道中国证监会今天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最高法印发的《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据了解,《纪要》在总结我国证券行政执法、司法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成熟资本市场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理念和做法,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对证券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证据问题首次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纪要》的发布,对完善证券行政执法规则,规范证券执法工作,解决证券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加大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内幕交易行为的力度,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纪要》从五个方面对证券行政执法的证据问题进行了规定和完善:一是规范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规定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如能够提供排除其涉嫌违法行为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二是从电子证据载体多样、复制简单、容易删改和变造等特点出发,对电子证据的载体、收集、存储和恢复等问题规定了严格的取证与审查规则,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三是以专业意见的形式在行政诉讼中确定了专家辅助人证言的证据地位,即符合独立性、具备合法资质、形式内容规范完整的意见,经过质证和审核认定后,可以作为认定依据。

  四是明确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和认定证据规则:对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而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责任人员采用的是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五是明确了内幕交易行为举证责任分配与转移的证据规则,即在推定内幕交易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能够排除其交易活动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可不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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