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春茂老鼠仓量刑轻引争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5 00:57 来源: 中国经营报夏欣
缓刑3年 没收非法获利209万元 罚210万元
从许春茂、黄林案以及尚在调查中的李旭利、郑拓案,监管机构对基金“老鼠仓”的打压一直保持高压态势。
然而,上海基金业首名因涉及“老鼠仓”获刑的基金经理许春茂的判决结果却引发量刑过低的争议。有投资者质疑,“老鼠仓”量刑过轻,处罚力度不强,根本不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司法对基金“老鼠仓”责任人刑罚力度不强,还导致投资者索赔损失遥遥无期。
“严格意义上来讲,对于许春茂的判罚过轻。此次判罚,象征意义更大。说到底,执法不严仍是基金‘老鼠仓’屡禁不止的根源。”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有些担忧。
自首减轻刑罚
许春茂此番获刑,成为继韩刚之后,因“老鼠仓”获刑的基金经理中的第二人。不过,二者所不同的是,许春茂操纵资金量更大,获利更多。
10月9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对原光大保德信基金经理兼投资总监许春茂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许春茂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10万元。同时许春茂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前,“老鼠仓”量刑第一人韩刚被判处一年刑期、31万元罚金,31万元罚金只相当于其27万元违法所得的1.15倍。
“两相对照,表面上看,许春茂似乎判得重,判了三年。但实际上,缓刑三年执行,就意味着如果三年考察期间没有犯罪行为,基本上就视为可以不执行。”某律师告诉记者。
法院认为,除了许春茂系投案自首、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外,鉴于其确有认罪悔罪表现,遂做出了缓刑的判决。
而《刑法修正案(七)》规定,“老鼠仓”行为将被付诸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由此可知,对于上述两宗老鼠仓的刑罚均接近刑法最低标准。
律师杨兆全也表示:“此次判罚与法律规定的刑期和罚金来说,确实偏轻。”杨律师分析,主要有二个因素:首先,法院认定了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可以获得从轻处罚。“从轻”的含义就是在法定刑最低起点以上均可以。其次,法院考虑到老鼠仓入刑时间不长,做出有罪判决就能起到刑法的震慑和警示作用,而不一定需要严刑重罚。
此外,从罚金上看,非法获利一倍的罚款也的确有些过低。“毕竟,209万元非法所得金额数量巨大。”张远忠表示。
而在成熟市场,内幕交易罪往往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公开报道称,美国最大内幕交易案今年定罪完毕,对冲基金帆船集团基金经理拉杰·拉贾拉特纳姆被判全部14项内幕交易罪名成立。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拉杰可能面临20年刑期。
因此,有专家建议,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牟利的刑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否则处罚力度不强,不仅不能起到对从业人员的震慑作用,而且监管层的高压打击也事倍功半。
基民索赔无依据
事实上,司法对基金“老鼠仓”责任人刑罚力度不强,还导致投资者索赔损失遥遥无期。
“‘老鼠仓’实际上是基金经理利用已掌握的内幕信息和基民的资金,为自己谋利,构成了内幕交易罪,根据《证券法》,基民可以提起索赔。”张远忠表示。而且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已经判定,许春茂的行为构成了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但是,张远忠告诉记者,“从民事赔偿的角度来看,虽然有法可依,但基金持有人索赔却难成功实施”。
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起“老鼠仓”民事维权中基民索赔成功的案例。2009年2月3日,由上投摩根唐建“老鼠仓”引发的“中国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上诉的基民就被仲裁裁决败诉。
“因为证监会对基金公司的行政处罚是基民维权的前提条件。否则,基民维权行为几乎无一例外都以败诉告终。”但是,从现有案例看,所有涉案基金经理都坚称,违法行为与基金公司无关。因此,监管层对以往的几起牵扯基金公司也都是从轻发落,责令整改了之。
但毋庸置疑的是,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的结果是损害基民利益。
不过,相对于每个基民较少的索赔金额来说,起诉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太大,都是基民不可承受之重。而且,由于对基民的损失很难界定,赔偿金额也就难以判定。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出台
一个利好消息是,最高法院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已经出台。同时,证监会也在修订《内幕交易认定指引》,颁布在即。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在对内幕交易的取证和处罚方面,有“过错推定从严、证据应用放宽”的意味。今后,内幕交易相关者如不能自证清白就将可能被处罚。
不过,证监会认为,“谁主张、谁举证”仍然是第一原则,在此基础之上,在诸如内幕交易的举证责任上,当事人也必须澄清自己的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
以许春茂案为例,基金从业人员对于“老鼠仓”行为的概念界定似乎并不明晰。在审查过程中,许春茂对于自己的违规行为,称:“本人心里一直认为,没有刻意的利用基金资金拉抬股价,并自己出货以牟取利润,便不是真正道义上的‘老鼠仓’行为,形不成对基金投资人实质意义上的损害。”
对此,张远忠表示:最高法院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更倾向于“先买后卖”获利的违法行为,如想撇清罪名,必须自证清白。
据调查显示,在光大保德信红利基金、光大保德信均衡基金进行买卖股票情况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许春茂利用职务便利,亲自或通过网络聊天、电话等方式指令原校友张某,通过原先大学校友史某某、王某某证券账户,买入或卖出交易股票多达68只,金额达人民币950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09余万元。
但法院调查认为,许春茂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均先于或同步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情节严重,故构成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了上述两个法律条文作依据,老鼠仓基金经理恐难逃罪责,乃至法律严惩。
链接
国外“老鼠仓”的罪与罚
美国
把“老鼠仓”事件归属于刑事犯罪范畴,犯罪者不仅被没收所得、处以巨额罚款,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甚至被判处终身监禁。美国为搜集“老鼠仓”的线索,甚至规定举报“老鼠仓”可获非法获利10%的回报。
英国
同时采用刑事法和民事法处理此类案件。如经诉讼程序定罪,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可判处7年以下监禁,或者与犯罪程度相当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经简易程序定罪的,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可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者不超过2000英镑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
日本
于2006年出台新法,加大了对“老鼠仓”的打击力度,情节严重的“硕鼠”将最高获刑5年,原来的上限是3年,罚款金额也大幅提高。
德国
根据德国证券交易法规定,该类犯罪可以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