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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入狱”不能公款私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7 03:37 来源: 深圳商报

  □ 舒圣祥

  据媒体报道,河南智障者吕天喜失踪3年,被发现因抢劫罪在狱中服刑。近日,吕天喜家属表示,已与官方达成协议,从官方领取35万元支票,其中包括30万元的“救助金”和5万元家属“跑腿费”,并签署了“撤诉申请书”,该案不能要求重审。吕天喜目前仍住在洛阳市一精神病院内。

  吕天喜一案经媒体报道后,河南省委政法委成立调查组赴洛阳,河南省精神病院最终鉴定吕天喜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官方既然鉴定吕天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其实也就是说:吕天喜抢劫判刑没有错。吊诡的是,按照这个鉴定结论,司法机关本不存在对吕天喜的赔偿义务,为什么又要送给家属35万元呢?

  显然,官方之所以愿意签署这个协议,并且跟吕天喜家属在金钱数字上讨价还价,绝不会是出于什么人道主义。官方出钱的目的,就是要求家属撤诉,放弃对精神病鉴定结论的质疑。因为只要保证家属不上告,作为自家人的公诉机关自然更加不会为难,于是让人瞠目结舌的智障入狱就会变得“合理合法”——哪怕这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完全只是有预谋地玩弄法律的伎俩。

  家属得了一笔不菲的意外钱财,官员避免了问责丢官的风险,而吕天喜本身是智障人士,对无辜坐牢也不会喊冤,于是这似乎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然而,国家法律蒙羞了,法治社会蒙羞了,让智障人士以错误的姓名和年龄入狱服刑,如此荒诞的情节居然在一纸35万元的协议下变得稀松平常——如果执法者可以如此玩弄法律,那么法律还有何尊严可谈?如果这样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钱私了,那么还有什么不能用钱摆平?

  关乎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案件,本身就不能容许拿钱私了,更何况还是拿纳税人的钱!官方最后给的这35万元,一部分叫救助金,另一部分叫跑腿费。给钱的名头都这么滑稽,人们很疑惑这笔钱最后会在什么费用项目上被报销。但可以肯定的是,绝不会是涉案官员自掏腰包,而必然是由纳税人来无辜埋单。可是凭什么?凭什么官员犯下低级错误,却让纳税人来出钱替他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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