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槛低了 限制少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7 06:42 来源: 经济日报今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将开始正式实施。为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行政规章,将与《条例》同时施行。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着“便民利民,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指导思想,《办法》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限制,优化了流程,减少了相关处罚种类和幅度,门槛低了、限制少了。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随着从1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条例》正式实施,从1987年至今暂行了24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将同时废止。新《条例》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限制,取消了原来作为登记事项的“从业人员”限制等,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进行了调整。原有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体系已不适应新《条例》实施后的工作需要,因此需要制定这样一个办法,来指导全国工商系统依法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从宏观层面看,《办法》贯彻了《条例》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关怀和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从具体制度规定层面来看,《办法》优化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依法规范了登记管理工作,强化了登记机关的服务职责。
其中,《办法》第32条至第34条对登记机关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信息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工商登记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工商登记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此外,为贯彻《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便利的要求,《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在对个体工商户登记违法行为处罚方面,《办法》设定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监管,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以人为本,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亮照经营等违法行为,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二是设立了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违法行为影响、后果相适应的处罚额度,其中最高罚款额度为4000元。无论是在处罚的种类还是幅度上,均比以往有所减少。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原来规定,一个个体工商户最多只能吸纳7人从业。《办法》将不再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进行限制。同时,《办法》还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取消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的限制,规定除非被注销或吊销等,营业执照将长期有效。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国个体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到2011年上半年,全国共有个体工商户3601.13万户,登记资金数额1.5万亿元,从业人员7333.95万人。以个体工商户为代表的个体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新《条例》的配套规章出台,《办法》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对推动我国个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扩大社会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这位负责人最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