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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借贷管理与规范的四点建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9 00:01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葛严蔚

  民间借贷愈演愈烈,说明其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说明规范与保护民间借贷已成为国家金融改革的当务之急。为此,谨提出如下建议:

  一、《放贷人条例》还是要早点出台;二、利率双轨制必须尽快改革;三、完善规范民间借贷管理机制;四、拓宽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

  近年来,由于我国货币和财政政策相继收紧,银行金融资本和政府投资相对减少。而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的提高,市场对资本的需求却是有增无减。在此情况下,民间资本趁势大量进入市场,使民间信贷市场呈现异常火爆的局面。然而在民间信贷火爆的同时,由于法律和监管的不完善,各种问题相继暴露出来,亟待通过制订完善相关法规和强化监管予以解决。

  民间借贷的无序现状

  民间借贷具有利率高、期限短、单笔金额小、风险分散、手续简便、形式多样的特点。民间借贷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填补因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而形成的资金缺口。

  但今年以来,民间借贷市场却在迅速膨胀的过程中一步步扭曲。调查表明,由于民间借贷高利率的诱惑,大量的民间资本并没有进入银行体系和实体经济,而是选择了民间借贷市场。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日前举行的银监会三季度形势分析会上就指出,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市场需求异常旺盛,在江浙等沿海地区相当规模的银行贷款并未实际流向用款企业,而是流向了利率更高的民间借贷市场。据保守估计,目前我国民间资金在10万亿元以上,民间融资规模为6万亿-7万亿元,约占人民币存款总额的8%,形成接近7万亿-8万亿元的年度信贷规模。相关机构的统计显示,浙江80%的小企业靠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另外,目前的民间借贷市场已经发展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高利贷市场。在中小企业较多的江浙和广东地区,今年以来民间借贷市场已出现15%的高额月息,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以至于有的企业主无奈地说,不借高利贷是等死,借高利贷是找死。

  民间借贷风潮形成的原因及危害

  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除一部分来源银行体系信贷资金外,主要是大量民间资金的层层汇集。而这种层层汇集实际上是一种“逆向传销”的过程。最顶端的是贷款机构或个人,即高利放贷者,最低端的人是大量的资金原始提供者。在高端与低端之间是层层牟利者,他们一边集聚着下层的资金,一边层层加息,从中渔利。一旦贷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放高利贷者和牟利者都会逃脱,而大量原始资金提供者则呼天不应,要钱无门,遭受悲惨下场。

  民间借贷历来有之,过去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频频出现,但形成这么大的资本规模,蔓延这么大的区域范围,还是前所未有的。其原因主要是:第一,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民间资本越聚越多,而投资渠道越来越少;第二,民间借贷的巨额高利,强烈地诱惑着资金拥有者铤而走险;第三,从2008年以来,我国持续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这一方面导致商业银行信贷歧视逐步加剧,另一方面,由于在宏观调控过程中频繁使用数量型货币工具,却很少使用价格型货币工具,导致金融脱媒现象也在逐步加剧。在此情况下,大量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只能选择民间借贷市场来满足融资需求。

  不规范的民间借贷除了损害借贷双方的利益,对社会其他方面也形成了冲击。由于它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中央银行难以掌握准确其数量、投向、分布和运行情况,一定程度上削弱和对冲了宏观金融调控的效果;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加剧了通货膨胀压力,吞噬实体经济的经营成果,对参与主体正常的生产生活乃至整个区域经济金融运行都产生了不利影响;民间借贷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立手续,多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旦双方出现纠纷,给司法裁决也带来了困难;如此等等。

  民间借贷风潮呼唤管理与规范

  我国金融机构总体上并不能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愈演愈烈,说明其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说明规范与保护民间借贷已成为国家金融改革的当务之急。为此,谨提出如下建议:

  一、《放贷人条例》还是要早点出台。几年前,在全国上下一致呼吁与努力下,国家有关部门经过大量调研论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贷人条例》(讨论稿),并提交高层会议审核,大有呼之即出之势。2008年应对金融危机国家货币与信贷资金双管齐放,民间资本一时被淹没,《放贷人条例》也由此搁浅。现在应该是《放贷人条例》出台的最佳时机。既然民间借贷必不可少,拥有巨大的经济功能,那就必须尽快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按照《合同法》、《民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疏导与规范上做文章,将它的正面效应最大化。颁布《放贷人条例》等相关规范性法规,对民间借贷的性质、资质、利率、税收、额度、风险防范等作出明确规定,能使民间借贷双方和监管部门都有法可循。这样能保护民间借贷各方的合法权益,让巨大的民间资本为经济社会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二、利率双轨制必须尽快改革。利率双轨制是指金融市场上官方利率和民间黑市利率各行其道。现行官方利率是7%左右的商会银行指导利率,而民间黑市利率则高达25%以上。巨大的利率差价不仅强烈诱惑着民间放贷人,也同样诱惑着一批上市公司。这种类似计划经济时期物资价格双轨制的“利率双轨制”,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无序性和风险性,使金融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紊乱,资金利率间的巨幅价差滋生了一批坐收渔利的资金掮客。大量事实表明,这种双轨制利率的存在,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不利于金融机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不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

  三、完善规范民间借贷管理机制。一是推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明确负责民间借贷登记、备案的机构部门,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一般情况奉行自愿原则,对于超过一般规模的民间借贷,则实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二是建立民间借贷风险监控机制,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可由政府设立专门的交易市场,实现阳光化操作。三是探索民间融资模式,整合民间资本,规范借贷行为。

  四、拓宽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允许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民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宽必要条件,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之外,还可允许业绩优良、资信可靠、经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发起组建村镇银行。应继续促进典当行、寄售行及小额贷款组织等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将民间借贷纳入其业务中介范畴。要通过政策引导,积极推进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兴金融业态快速成长。同时,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国家支持的行业,流向实体经济,从而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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