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机场刺母案开审 其被鉴定患精神分裂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0 09:37 来源: 一财网由于母亲一口拒绝向自己提供日本留学所需的学费、生活费,刚下飞机的24岁男青年汪某从背包中拿出尖刀捅向母亲,此为今年上海浦东机场3月发生的刺母血案。
今天上午9时30分,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刺母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汪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此前,汪某经司法鉴定被确定患有精神分裂症。
“我脑子一片空白”
今年3月31日,在日本留学近5年的汪某从日本东京乘坐飞机回到上海浦东。登机前,汪某曾致电母亲急需生活费,表示自己“没钱了,都要饿死了”,在遭遇母亲拒绝后,汪某愤然搭机回国。
当晚8时30分,汪某抵达上海浦东机场,拿好托运行李后,他在候机楼见到了母亲。汪某事后承认,当时他问母亲的第一句话就是“钱到底有没有,给不给我”,然后双方发生争执,汪母明确表示已没有财力再供其继续求学,汪某随即走向出口处,汪母紧随其后。当听到身后的母亲唠叨“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时,深受刺激的汪某从随身的托运行李包内拿出两把尖刀,对母亲头部、手臂、腹部、背部多处进行砍、刺,毫无防备的汪母受伤后最终倒地,汪某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经法医学鉴定,汪母的伤势构成重伤。 “
我脑子一片空白。”到案后,汪某这样描述自己袭击母亲时的情形。
2011年6月,经司法鉴定,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8月1日,公安机关以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9月14日,检察机关正式向浦东法院提起公诉。
“我做母亲的不称职”
今天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汪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汪某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而作为受害人的汪母则非常后悔,表示自己做母亲的“不称职”,没有及时带儿子治疗精神疾病。在今年日本地震时,儿子曾经告诉她“耳朵里有异响”,而早在2009年,她和丈夫也已经发现儿子的行为有些异常。“有一次他回国,我们三个人走得挺好,突然他大叫一声,我们都觉得很奇怪。”面对站在被告席上的儿子,汪母再三强调,事发时儿子并没有逃离现场,“他看着我,我对他说‘你走呀,你走,妈妈不会怪你的’,可能他当时发病,不记得了。”当说到儿子原本明年就可以毕业时,汪母一时哽噎。
当法官询问汪某“为什么会带两把刀”时,汪某表示,其在日本的留学也并非一帆风顺,他在超市买了两把尖刀是为了“防身”。汪某还表示,其在日本留学后期曾多次搬家,总觉得“住到哪里,就像人家跟着我、整我”。
值得注意的是,汪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汪某进行了“无罪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检方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谈及汪某“自知力无”,这证明事发当时他已经完全丧失了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既然作案时属于发病期,主观意识已经丧失,汪某应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辩护人的这一说法,公诉人认为,这是“断章取义”,鉴定书所说的“自知力无”是指汪某在被鉴定机构问及日本遭受的种种不如意时,“显得情感欠协调,主动意志活动病理性增强,记忆、智能尚可,自知力无。”
至于鉴定书对汪某作案时的控制自我行为能力,公诉人认为鉴定书的分析已经非常明确,鉴定书的意见是,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本次伤害母亲行为源于因为要钱与母亲发生争执,而并非受幻听、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的直接影响,但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细腻情感方面存在明显障碍,对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公诉人指出,“控制能力削弱”的意思就是指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即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经过了一个半小时的法庭审理后,审判长宣布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