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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1 00:54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黄晶华

  记者从中国保监会获悉,近日,《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已由保监会正式发布实施。这一新《办法》是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的修订,以鼓励保险公司理性经营、优化行业资本补充机制、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据介绍,新《办法》完善了次级债的募集条件。增加募集次级债必要性和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增加“开业超过三年”的募集条件,对募集规模的上限由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低到50%,并明确了“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同时,限定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额度,规定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明确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并进一步规范了次级债的管理和偿还。明确规定次级债可以登记托管,取消定向募集的限制,限定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范围,细化次级债提前赎回的管理要求等。

  保监会指出,中国保险业快速增长的资本需求与有限的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正日益突出。而次级债是国际通行的资本补充渠道,自2004年中国保监会颁布实施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来,通过发行次级债,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防范行业风险、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支持行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下一步,保监会还将发布新《办法》实施的相关配套制度,发挥次级债的资本补充功能,并继续强化对保险公司的次级债监管,切实防范风险,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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