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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病急乱投医”深陷担保怪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1 08:3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民间借贷危机愈演愈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也以惊人的速度增长。虽然风险犹在,但是上市公司相互担保或为其他企业担保的公告依旧接连不断,并且有加速迹象。原本是为了防范风险设计的担保模式,如今却成为新的风险点。据统计,今年共计有840家上市公司披露担保事项,合计提供担保8978.8亿元。这就像是A股市场的一颗“定时炸弹”其可能释放的破坏能量已引起先明之士的深切担忧。

  涉及担保的上市公司数量“惊人”

  

  巨潮数据报道称,今年共计有840家上市公司披露担保事项,合计提供担保8978.8亿元,这些上市公司合计净资产为26088.9亿元,担保额占比34%。而2010年全年,有809家公司披露了担保情况,合计担保金额7061.8亿元,今年的增幅达27%。

  从担保披露的数量来看,巨潮数据显示,申华控股(600653)今年共计披露了50笔担保,平均每周都有一笔担保情况披露,今年合计担保金额29.71亿元。另外,今年还有21家公司披露的担保数量在20笔以上

  在今年公告担保的上市公司中,浙江的公司占了111家,金额合计796.22亿元。房地产行业52家上市公司,今年担保额达787.50亿元。

  担保额度大的“离谱”

  

  巨潮数据显示,位于福建厦门的建发股份,今年合计提供了30笔各类担保,累计担保金额384.18亿元,而该公司的净资产只有72.62亿元,担保额超过净资产的5倍多。而在2010年,这家公司也披露了277亿元的担保。

  从担保金额来看,据巨潮数据统计,今年有13家公司的担保额过百亿。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深国商的净资产只有区区3879.02万元,今年已披露27亿的担保金额,是净资产的69倍。位于重庆的房地产公司金科股份,以4.7亿的净资产,也担保了42.29亿元,担保额是净资产的近9倍。今年担保额大于净资产的公司有83家,担保额为净资产2倍以上的公司有25家。

  因担保陷入困局的“前车之鉴”

  

  2004年,啤酒花净资产不到6亿元,对外担保却超过18亿元,让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ST金城由于为金城造纸贷款担保涉诉计提了1.57亿元的预计负债,戴上了ST的帽子,今年4月因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ST磁卡去年诉讼不断,均是来自多年前对海卡公司、中贸源等几家公司提供的几笔担保。

  据了解,香溢融通有多笔委托贷款被迫延期。2010年3月31日,公司将5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分别贷款给宏业建设、台州宏业混凝土、临海宏业混凝土,期限均为1年,利率均为月利率12.5%。。2011年3月28日,香溢融通表示,经协商上述委托贷款均展期六个月,利率不变。

  有业内人士指出,委托贷款到期后逾期或者展期,有可能是贷款企业还款能力出现了问题。对上市公司而言,对外担保太多一般不是什么好事。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无可逃脱,若担保链中某一家企业或某些企业发生经营问题和财务危机,很可能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殃及关联企业,导致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企业整体陷入困境。

  上市公司岂能漠视风险?

  

  著名财经评论专家曹中铭,也在其发表的博文中指出,上市公司担保风险不容忽视。曹中铭指出,事实上,上市公司因为担保所引发的“后遗症”已开始显现。资料显示,太工天成、贵航股份、美利纸业等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都出现逾期。其中,去年巨亏近9000万元、今年上半年亏损近2900万元的太工天成逾期担保达9300万元,美利纸业的逾期担保总额则高达2.34亿元。一旦被担保方出现财务危机或资金链断裂,对于这两家上市公司而言,其后果不堪设想,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必然会受到损害。

  另一方面,一些上市公司的担保开始出现违规的现象。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而跨越这一“红线”的上市公司却不鲜见,如中天城投累计对外担保35.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17.21亿元的208.61%;另外,像外高桥、保利地产、莱茵置业等上市房企的担保总额均超出净资产的一倍以上。由于房地产行业近年来遭遇严厉的宏观调控政策,互保虽然能为房企融入资金,但也将这些上市公司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曾经,担保成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一种手段。尽管相关制度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大股东提供担保,但无论是涉外担保、互保也好,还是对内的担保也好,其中隐藏着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于担保的风险问题,上市公司不应怀着俯视的态度,而应该是仰视,绝对不能漠视。

  担保逾期风险应受监管

  

  这种不足为外人道的隐性逻辑之所以存在,与国内目前对违规担保的责任人缺乏法律惩戒条款和应有的处罚力度息息相关。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问题,证监会无法界定责任者,只能处罚上市公司,而真正的违规者控股股东却逍遥法外。

  同时缺乏控股股东侵害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致使我国现有法律对控股股东掏空行为的处罚力度与可能造成国家和股民数十亿元的损失而言太轻,不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而为集团旗下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又令上市公司曝露于连环风险链条之中,某家公司的个别风险也将扩散成一个"系"的风险。有建议表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有正当的、严格的程序,防止公司董事、经理滥用公司权力而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信贷部门又缺乏对担保贷款必要的监督和管理,过度迷信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价值。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必须加强金融机构的信贷内控机制建设,形成调查、审查、检查之间的有效制约;同时,除银行监管部门与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之间需要加强监管协作外,各银行之间、银行与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之间也应该加强信息的交流。(本文系编辑综合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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