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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叫停要慎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4 20:59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采购二部副部长,高级工程师

  某软硬件集成与业务应用系统开发项目于2010年12月29日发布招标公告,原定2011年1月20日开标。而在2011年1月5日,采购中心收到某供应商关于本项目的相关疑问,采购中心及时将疑问转交给采购人,采购人对此非常重视,组织专家及设计、咨询单位对疑问进行了认真答复,11日在网站发出答疑文件,并将开标日期延期至1月26日。在25日下午,监管部门电话要求采购中心暂停本项目的采购过程,而这个项目本应是要在26日上午开标。笔者对监管部门的叫停也有几个疑问:

  第一,有投诉就暂停项目采购过程是否妥当。监管部门要求暂停项目采购过程的理由是收到供应商对本项目的投诉,请问是否收到投诉就要暂停,是否应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和判断。尤其对匿名投诉更应慎重对待,否则不仅会浪费时间和精力,而且会产生其他纠纷。笔者在接到监管部门的叫停电话后,询问能否告知供应商投诉内容,被告知他也不是很清楚。问题都不清楚就要叫停?还是投诉内容要对采购中心保密?笔者表示,前阶段收到过供应商的疑问并进行了答复,并且把疑问及答复均传真给了监管部门,结果还是要求暂停。

  第二,监管部门是否也应该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虽然《政府采购法》第57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虽然赋予了监管部门暂停采购活动的权力,但在暂停时,是否也应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2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规定很明确,至少提前3天,而监管部门要求发布暂停通知只有不到1天时间,这是采购机构违法还是监管部门违法?从理论上说,通知是采购机构发的,当然是采购机构违法,但这又是监管部门要求发的,责任还在采购机构吗?采购机构可以拒绝执行吗?监管部门是否在滥用职权?如果投标人坚持第2天递交投标文件(因为财政部18号令明确要求提前3天通知,现在只有不到1天时间通知,理应是违法行为,投标人可以不遵守),这该如何处理?如果投标人对此进行投诉,该怎么办?

  第三,对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因为原定第二天上午要开标,正常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当天下午肯定是已经制作完成了,现在要“暂定”,那么这些投标文件也就作废了(时间不对了、内容也许也要发生变化),由此产生的费用谁来承担?如果是非本地投标人,他们可能已经在赶来投标的路上了,这些差旅费又该谁来承担?我认为财政部18号令要求至少提前3天通知延期是有道理的,在本案例中,该如何处理?监管部门考虑过吗?

  笔者以为,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采购机构,对采购人、供应商而言,只要认为是政府采购,而不会去区分监管部门还是采购机构,所以双方均应从大局出发,把政府采购作为一个整体考虑问题。另外,监管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时,是否更应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本案例中,不暂停采购过程是否是一个对各当事方更好的结果(从事后看,投诉内容基本就是当初的相关疑问,是供应商未看到答复还是监管部门收到投诉时间晚了,甚至是反应动作慢了。另外监管部门邀请专家对投诉内容进行了论证,专家一致认为采购人的答复是符合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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