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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不规范不完整情况严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4 20:58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近日,通过对10个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进行抽样调查,记者发现——

  本报记者 王珅 邢晓丹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对《政府采购法》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及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做了抽样调查。本次抽查旨在对各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考量。抽查结果显示,90%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合格,仅有10%的政府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合格,此外,所有被抽查的中标公告在规范性或完整性上均有所欠缺。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本次抽查结果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记者分别从东、西、南、北、中部等10个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进行了抽取,其中,中央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1家,省、市、县级政府采购机构各3家。而本次抽查比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 第1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9号,以下简称“财政部19号令”)。

  在公开招标公告的抽查中,90%的被查公告均满足《政府采购法》第35条规定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的要求,并符合财政部19号令第10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6项要求。仅有某县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未标明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且未说明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在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抽查中,不合格率为90%,仅某一市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发布的公告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虽然所有被抽查公告均明确了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但是90%的被抽查公告均存在不规范和不完整的问题。其中,34%的公告不符合财政部第18号令第27条规定的“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的要求,超过了规定的有效时间。此外,不符合财政部第19号令第13条第一款要求,即未注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占78%;不符合财政部第19号令第13条第二款,即未注明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的占56%;不符合财政部第19号令第13条第四款,即未注明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的占34%。

  在本次抽查中,中标公告不规范、不完整的情况最为严重。根据财政部第19号令第12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的7项公告内容,公告不合格率为100%。其中,所有公告均不符合19号令第12条第二款,即未注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仅有一个公告表示“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及简要技术说明详见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此外,不符合财政部第19号令第12条第一款,即未注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占40%;不符合19号令第12条第三款,即未注明定标日期的占50%;不符合19号令第12条第四款,即未注明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的占30%;不符合19号令第12条第五款,即未注明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的占80%,且这些公告不合格的原因均为未注明供应商地址;不符合19号令第12条第六款,即未注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占40%,在这不合格的4个公告中,有3个属于县级采购项目,1个属于市级采购项目。不过,抽样显示,所有公告均符合19号令第12条第六款,即注明了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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