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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一审 多项条款面临修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5 01:15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谢雪琳

  仅隔四年,民事诉讼法再次面临修改。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诉法进行了一审,多个条款被提交修改。草案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职能,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同时增加强制执行措施规避执行难,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修改幅度并不算小。

  检察机关深度介入民事诉讼

  2007年10月,民事诉讼法已修改过一次。时隔四年,社会现实又已发生诸多变化,民事诉讼法也面临着再次更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授汤维建参与了此次民诉法的修改,他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检察监督的修改是这次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检察监督不是全新的,原来是局部监督,只有一种,也就是生效裁判的错判,进行抗诉。”汤维建说,但此次修改则有所增加。

  而根据草案,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此外,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汤维建告诉记者,检察监督的修改主要要达到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通过监督,确保法庭公正审判,另一个就是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保障,从而使当事人相互之间能够平等对抗。

  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越来越多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但无论是环境污染还是消费者利益受损,公民个人或民间组织要提起公益诉讼都遭遇了种种困境。尤其是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成为公益诉讼的首要难题。

  此次修改草案则对主体资格作了确认。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有关机关”如何解释,汤维建称,立法机关本来希望包括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但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争议非常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目前基本上是有共识的。”汤维建说。

  增加强制执行

  增加强制执行是此次民诉法的一个重要修改之处。此前,民事诉讼面临的一大难题便是执行难,导致原告即使胜诉,也难以得到理想结果。

  此次修改,针对这一现象增加了强制执行措施。草案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此外,草案还加大了规避执行难的处罚力度,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也加大了处罚力度。

  5000元以下案件拟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争议点。汤维建表示,这次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没必要规定,但主流的声音仍然觉得小额诉讼程序有它的必要性,因此仍保留在草案中。

  而对于何为“小额”,其数额标准设定为多少,也有过各种争议。汤维建说,有人主张规定到三万、四万,也有主张六千、八千,争论不一。

  但最终,草案的规定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对此规定,汤维建也有所顾虑。他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担心“一刀切”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于操作。“比如我国东部发达地区,规定五千元以下案件为小额案件没有什么意义,这些地方标的额五千元以下的案件几乎没有。但在一些比较贫困的地方,五千元以下的案件可能不是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又难以提供制度保障。”汤维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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