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 “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被追究刑责马晖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5 09:14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本报记者 马晖 北京报道
“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了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下称草案)说明时作上述表示。
草案强调,严格设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等,以力求避免“公民合法权益因鉴定和治疗措施滥用而遭受侵害”。
据卫生部调研,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与此同时,近年来屡屡见诸报端的“被精神病”案例又为社会各界所诟病。
今年4月,武钢职工徐武“被精神病”事件被媒体报道后,遂成全国公众关注的焦点话题。而此前的“徐林东案”、“彭宝泉案”亦为社会重新关注。
如何在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他人安全之间找到平衡点,将成为本次草案审议的一大看点。
“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不作为收治标准
草案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司法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相关责任人可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有参与立法者坦承,如何设置非自愿住院制度是本次精神卫生法立法过程中的重点及难点。
据悉,现在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一共七章76条。其中,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这一章,围绕着送、诊、治这三个环节以及复诊、鉴定、监督、评估四个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在今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曾将“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作为非自愿诊断和收治标准。
对此,有民间机构递交建议书,表示“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不是有确定含义的行为,而是一种主观猜测。“若将‘将要发生扰乱公共秩序’、‘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作为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法定标准,无疑将为滥用精神病医学的不当行径提供合法理由。”
“现在的这一稿和6月份的那稿相比,这方面已进行了修改。”有参与到草案起草的相关人士称。
在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草案稿中,明确规定了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且只有两种情况才可以对当事人实施住院治疗: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护公民的权益,使得地方政府不能够再以维稳、上访等社会治安名义将公民送进精神病院。”上述人士表示。
增加“两种复诊”“两次鉴定”
为了进一步防止“被精神病”的出现,草案将在诊断、收治环节,增加“两种复诊”“两次鉴定”(草案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
所谓“两种复诊”,是针对不同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况:因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的需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可在收到诊断结论日起3日之内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复诊(第二十六条);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的,则可选择所在地省级医行政区域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第二十七条)
而所谓“两次鉴定”,则是针对患者对上述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而专门设计的救济环节,包括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仍有异议的,可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另外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第二十七条)
这样的程序设置,就是为了“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陈竺称。
不过,对于有关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这一项是否成为精神疾病诊断的依据,亦有不同意见。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审议报告中指出:司法鉴定是诉讼层面的问题,而精神疾病的诊断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是独立法人,不是司法和行政机构,其鉴定意见只是提供证据。按草案规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患有精神病作出最终判定,并由此决定是否住院治疗,缺乏合理性和权威性,在法律实施中,有可能会引起诊断是否公正等方面的争议或纠纷。
“因此,我委部分委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审议报告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