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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银十条补充通知 明确重点支持对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5 18:39 来源: 新华08网

  

  银监会发布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近日,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继续强化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政策精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补充通知》在前期出台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又称”银十条“)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要求商业银行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进一步细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要求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银行风险管控水平等基础上,对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比例和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授信余额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两次批量申请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达到第一条目标的商业银行,可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同时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募集资金的流向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

  ——明确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计算原则。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规范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费问题。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点支持对象,通过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将有助于商业银行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能力,对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可持续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截至2011年8月末,全国小企业贷款投放继续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10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29.3%,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8.4%。小企业贷款余额较去年同期增长25.1%,比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高8.7个百分点;较年初增加1174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量多237亿元,已连续三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同时,以微型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稳步增长。截至2011年8月末,全国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4.6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1.2%。个人经营性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占比也持续提升,从去年末的7.8%上升到今年8月末的8.8%。综合小企业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来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余额已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7.2%。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银监发〔2011〕94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银监会此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

  (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商业银行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

  (一)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

  (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前述两项比例标准由各银监局自行确定后报送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授信客户数占比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70%,其它省份应不低于60%。

  (三)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积极通过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成长,进一步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支行。

  三、关于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一)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三)对于商业银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银监会结合其小型微型企业业务发展、贷款质量、专营机构建设、产品及服务创新、战略定位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于属地监管的商业银行,属地银监局应对其上述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作为银监会审批的参考材料。

  (四)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管部门。

  (五)各级监管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对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法人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四、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优惠计算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五、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的监管标准

  (一)各级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二)各级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点,及时做好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提示与防范工作。

  六、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七、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并按照银监会2012年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

  八、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含商业银行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及个人经营性贷款。有关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和信息反馈工作。

  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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