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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6 10:01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福田区林小姐来电咨询: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在所得税方面是否有税收优惠?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的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二、光明新区张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因在境外从事经济活动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并取得相关支出凭证,请问该笔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三、宝安区吕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今年10月出口一批产品到国外,与客户合同约定帐期为出货后3个月,由于人民币升值,出现外币汇兑损失。请问在年终时企业因货款未结算所发生的汇兑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计算出的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的汇总损益,除了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罗湖区钱小姐来电咨询:企业因资不抵债准备注销,应付账款还有余额,但无力支付,清算时应如何处理?未支付的应付账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有关项目填报说明第二项规定,“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

  因此,企业清算时,应清偿应付账款。按应付账款计税基础减去清偿金额,确认应付账款清偿损益,以确认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南山区杨先生来电咨询:对于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货运发票开具的当月,运输合同取消了,请问可以直接作废发票吗?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

  (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

  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 黄艳映、丁慧冉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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