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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频繁触碰监管红线 上市存隐忧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6 16:36 来源: 中国网

  

 图片来源:资料配图

  中国网10月26日讯(记者 大鹏) 虽然新华人寿已临近上市,但其业务中依然存在大量违规违纪行为,频频遭到保监会行政处罚。据媒体统计,2010年新华人寿接到保监会89张罚单,在同业中高居第三位,奉金额363.6万;2011年上半年情况略有好转,新华人寿接到14张罚单,排名第7,罚金158万。

  以下为2011年部分新华人寿遭到的行政处罚记录(据媒体公开报道):

  2011年10月26日

  新华人寿因协助保险营销考试作弊被处罚

  经查,你公司于2010年11月-2011年8月期间,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和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奉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1年10月24日

  新华人寿遭保监会处罚 涉虚开发票等

  其中对新华人寿的处罚公告中称,该公司广东分公司在2009年12月8日和2010年4月19日完成的两次回访,时间分别超出犹豫期32天和12天,回访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同时,未在对用户进行回访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鄙能产生的损失,分别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负责人进行警告及奉处分。

  2011年9月23日

  新华人寿虚列费用等多项行为违法遭处罚

  据保监会网站9月23日消息,山东保监局查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该公司警告的处罚。

  此外,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存在收回的佣金款未入账、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该公司奉5万元。

  2011年8月4日

  新华人寿通辽中支未经核准擅用高管被罚5万元

  2011年1月17日,我局对投诉新华人寿通辽中支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林学静的信访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事实行为:

  2010年8月,该公司未经内蒙古保监局核准,擅自任用林学静履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经理职责。

  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人员责任,有新华保险通辽中心支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高管任用情况的说明、员工转正、辞职审批表、汇款单、费用审批单等证据在案证明。

  我局认为,上述未经核准擅用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华人寿通辽中支处以奉 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林洪秀作为该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林洪秀处以警告并奉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计对新华人寿通辽中支处以奉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林洪秀处以警告并奉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1年7月19日

  新华人寿因虚列银保、团险渠道业务及管理费被罚

  安徽保监局日前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蚌埠中心支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奉3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经安徽保监局查实,该公司在2010年期间存在虚列银保渠道和团险渠道业务及管理费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徽保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此外,安徽保监局还对在2010年期间任新华人寿蚌埠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裴宗杰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裴宗杰在任职期间,对该公司银保渠道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173条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并奉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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