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为何“骤热”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7 02:48 来源: 经济日报浙江温州、江苏泗洪、内蒙古鄂尔多斯、广东东莞……近来这些地方相继爆出企业资金链断裂、老板欠账“跑路”的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民间借贷的高度关注。如何看待当前民间借贷热潮?哪些因素导致民间借贷升温?
民间借贷的生长空间
“民间借贷发展具有一定的市场逻辑,因为民间借贷的需求者多为中小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主要是为了满足临时性、过桥性资金需求。”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中小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比较明显,更倾向于求助于民间借贷。
今年以来,央行实施稳健货币政策,先后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并扩大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以进一步回收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因此人民币贷款增幅逐步放缓。在这种形势下,全国4000多万家中小企业中,能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的实为少数。上海市银监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该市目前有贷款余额的中小企业约3.7万户,仅占上海地区中小企业总数的十分之一。
同时,商业银行为了降低不良贷款率,通常贷款标准较高,信贷手续较为复杂,审批周期较长,这与大多数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需求“短、频、快”的现实情况不太相符,一些等待资金“救急”的中小企业往往会选择“立等可取”的民间借贷,这需要承担稍高的贷款利率。受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也难以从银行获得足额的贷款,纷纷转向信托、担保公司、私募基金等渠道筹措资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民间借贷的需求。人民银行包头中心支行的抽样调查显示,当地中型房地产企业从民间融资占比约为20%,小型房地产公司从民间融资占比高达40%。
因此,在中小企业密集的地区以及房地产开发势头迅猛的城市,民间借贷出现了“野蛮”生长现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温州市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1100亿元,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规模超过2000亿元,广东省上半年民间融资余额约为3500亿元至4500亿元。
民间资本的利益诱惑
巨额的民间资本涌入借贷市场,无疑受高额利润的驱使。记者在多个城市调研发现,由于市场需求日益增加,民间借贷利率也持续攀升,同当地商业银行贷款平均利率相比,民间借贷的获利空间更大。
在民间借贷起步较早的青岛市,由于运作较为成熟规范,民间借贷促进了一大批中小企业成长,已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据青岛市融投担保商会副秘书长杨润国介绍,目前该市100万元以上的民间借贷月息为3%,50万元以下的月息一般为2%。在广州市,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行情则是,有抵押物贷款月利率在2.6%至3%之间,没有抵押物贷款月利率在7%至10%之间。据温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介绍,目前该市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月息是2分到6分,有的甚至高达1角5,年利率达180%。此时,民间借贷已经演化成“高利贷”,很容易把一些借款企业逼上“绝路”。
另一方面,今年以来多个月份的CPI保持在6%以上的高位运行,商业银行年存款利率在经过3次加息之后也仅3.5%。在存款“负利率”与民间借贷高利率之间,一些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陆续将资金从银行、股市、楼市以及动荡的大宗商品市场中搬出来,投入到“放贷”的生意之中。正如温州市苍南县的一位水果摊老板所说,“把钱存在地下钱庄,存款利息在7厘到11厘左右,比存银行划算得多。”
据记者调查,在浙江、江苏、广东等省,还有少数商业银行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回报,把部分资金以委托存款的方式交由信用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再由它们以高利贷的方式借贷给中小企业,从中赚取高额的息差。据业内人士介绍,在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区,民间借贷的年收益率大都在40%以上,高的甚至达100%。可以说,民间借贷热潮的形成,主要是源于变异成“高利贷”之后的暴利诱惑。
受此影响,上市公司也纷纷热衷“高利贷”业务。公开资料显示,截至8月31日,共有64家上市公司发放委托贷款近170亿元,这让它们获得了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回报。如时代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已将6000万元交付交通银行安徽分行进行放贷,年利率为24.5%。而武汉健民更是公告称,对外委托贷款1.5亿元,年利息收入可达3000万元。
民间金融的引导手段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利息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但为何利率远高于4倍的民间借贷一直处于快速扩张态势?
从当前情况来看,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往往在银行业机构服务尚未覆盖到的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而在这些地区,基层监管部门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大都十分隐蔽,监管起来多少有点力不从心。另一方面,针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民间借贷得以“肆意”生长。
“民间借贷造成的负面影响,在于有一部分演化成了高利贷,牵扯进大量的个人和企业,波及面非常广。”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说,近几个月来,有不少居民将住房抵押给银行,再把获得的贷款借给典当行、投资公司等,甚至有一部分企业也将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转手投入民间借贷之中,以赚取巨大的利差。此时,信贷资金一定程度上也助推了民间借贷,这不能不说与银行体系的资金监测与监管有一定关系。
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被称为“民间融资36条”)规定,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这实际上相当于为民间资本开辟了更宽的释放渠道。
但从民间借贷的运作方式看,近两年来民间借贷往往通过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渠道开展,绕过银行体系及监管体系,使得资金借贷趋于表面上的合法化。因此,有关专家认为,如何逐步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体系之内,管理有章可循,经营有规可依,引导更多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是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只有这样,民间资本方能真正成为银行体系、资本市场等金融主体外的重要补充,共同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