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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风控指标放宽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9 08:33 来源: 财新网

  

  【财新网】(记者 范军利)试行一年半的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自28日起,正式从试点转入常规。同时,随着证金公司成立、转融通业务监管办法的出台,转融通推行近在咫尺。

  证监会28日正式发布《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三个条文规范了融资融券常规业务的发展。

  此次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中,原名称和条文中的“试点”字样均被删除,意味着融资融券已成为证券公司一项常规业务。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此次发布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以转融通业务为核心,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架构、转融通业务规则、资金和证券来源,与转融通相关的证券权益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和征求意见稿相比,《试行办法》对转融通业务有关风控指标有所放宽。

  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5%,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0%。此间,有异议认为,上述指标过严,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为此,此次《试行办法》适当放宽了比例限制,将上述指标由5%和10%分别上调到了10%和15%。

  为保障转融通有关债权的安全,试行办法规定了保证金制度,证券公司应当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其可清偿债务的担保,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将实行逐日盯市制度。

  关于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除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金和证券外,还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此外,证券金融公司还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也可以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但借入次级债应当事先向证监会报告。

  28日公布的两个办法与一个指引都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于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方面还有一些配套工作要做,所以尚未进入试点的证券公司暂不能立即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转融通何时成行运转,具体时间尚未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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