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模式”的参考杜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31 09:25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特约评论员杜宇
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随后掌管宣传部门的领导人对此的一系列深入说明和解读,都反复强调了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道路上,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的条件下,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
这其实是一个如何在管控下保持活跃和创新的问题。实际上,在吸收国际经验方面,“新加坡模式”可能已经较多地纳入中国的视野和考量之中。所谓“新加坡模式”,就是试图把握“管”与“放”的微妙尺度,从而形成一个社会和政府各方都能接受的局面和结果。
新加坡一直认为,文化产业要有“控制”和“开放”并存,这当然有历史因素,因为新加坡从马来分离之后,岛国的意识形态是混乱的,而且国家族裔问题非常严重,英文报纸采取的是殖民立场、华文报纸则宣扬华文沙文主义、马来报则强调马来人在新加坡的土著特权。李光耀曾说,“舆论局面混乱得要将新加坡四分五裂”。所以,新加坡毫不动摇地采取了规制主义的立场,在文化产业上强调国家意志而不是自由竞争。
所谓规制,不是管制,而是采取某种程序规则来确定控制力,以形成透明化的社会预期。我们知道,管制则是随意的,可以心血来潮胡来的。以新加坡报业改革为例,新加坡规制主义的核心是:政府控制;公众所有;集团经营。所谓政府控制,不是政府占报业的股本大头,而是选择政府所放心的人掌管报纸(一般曾在政府任职),一旦有变,也有程序将其随时撤换。
也就是说,报业可以上市,上市后的股份可以被大众所有,大众作为分散的财务投资者是不影响政府的控制力。政府对报业的股票进行分级化处理:一种是普通的股权,大众可以持有;另外一种是特殊股票,称之为管理型股票,只有政府或者政府信赖的人才能持有。有时,政府将管理股票授予给自己信任的人,让他们空降到报业担任总编。新加坡规定,管理股票在投票决定权上,1股相当于普通股票的200股。这有点类似于北欧家族企业上市后的A型股和B型股一样:家族可以持有份额较小但投票权力巨大的A型股票,来保障家族对企业经营的控制。而社会投资者则持有投票决定权微弱的B型股票。B型股票跟A型一样,享受同等待遇的股票分红,B型股票持有人在经营上搭家族企业的“便车”。这些社会投资者是“甩手掌柜般的财务投资者”,他们觉得家族里面的人对自己家族创办的企业有更深的感情,会比外部聘用的管理者更费心血,他们乐意跟着家族走。
即使掌控200倍的管理股权,新加坡政府也害怕在多次股权融资中,公众股会集中至某个社会人手上,在特殊的时期会由弱变强,进而影响规制主义的效果。随后又出台单一持有人不得超过总股本5%以上的规定,保证财务投资者市场的股权的恒久分散性,从而再一次确保规制是高度有效的。
这种规制主义的模式的关键在于,它在确保控制力之下,依然有很大的弹性和激励空间。首先,媒体人是能获得股权激励的,不仅从文化资产增值中分得利益,他们还有处置和整合文化资产的权利,因为他们面对的是公众公司,而没所谓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审核问题,只要股价、总资产和盈利是上升的,那么他们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其次,如果政府选择的媒体管理人不符合政府要求,政府可迅速撤换,因为管理股权是政府授予给管理人的,管理人相当于拿着政府给的“有决定权资本份额”去打工。这跟其他威权主义国家的体制不一样,其他国家是让管理人变成官僚,然后在行政体制下驱动这些官僚化的主编总编,他们服从的是政治,他们的行为模式是刻板的公务员模式,他们倾向于职务消费或者转移点国有资产。而管理股权的做法,则是让这些管理人在一定程度上变成资本家,他们可合法地拿钱和管人,要知道资本家比公务员是最愿意听从政府的吩咐,而且会想出更好的主意为政府效劳。
要知道,一切的文化产业的体制创新,无非都是激励上的创新和控制上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