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发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31 19:12 来源: 中国网中国网10月31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近日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决定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