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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窃电风云”负责(热点追踪)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1 00:5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 本报记者 史燕君

  《电力法》起草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相关法律并没有与时俱进,这也是电力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不过业内人士也认为,电力纠纷的根本在于“窃电行为”的存在,而用电管理上存在漏洞,管理、技术滞后则是窃电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不能看电视、不能用热水器,不能用洗衣机,甚至不能做饭,离开了电的生活就像回到了几十年前。而现在,在上海这座现代化都市里面,就有上千个家庭就在过着这样的生活。

  据媒体报道,上海市北供电局在执行线路检查时发现很多用户存在窃电行为,对于窃电用户,供电局当即采取了断电的措施,要求用户必须交纳高额的“补收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才能恢复。但被指窃电的用户却表示本身并不知道所住地存在窃电现象,供电局不能还没有查清事实就采取断电措施。目前双方属于僵持状态。

  窃电风云又起

  据报道,家住杨浦区的邵先生家已经被断电一个多月,他对媒体表示,在自己没搞清楚状况的前提下,就接到了违章处理单,成了“窃电贼”。而当他找到市北供电公司营业厅,工作人员并未解释为何说他窃电,只是告诉他要交4881.88元才能恢复通电。

  所谓的窃电,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以不交或者少交电费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行为。窃电的方法和手段很多,而这一次用户主要涉及的是“一线一地”,是目前最为普遍同时也是最大的窃电行为。因此,电力部门表示,当场断电主要考虑的是尽快消除电路变化所导致的潜在不安全因素。

  而以邵先生为代表的“窃电”用户认为,“一线一地”窃电仅凭一张电表的照片是不能让人信服的,因为电表无锁,很多人都可能对电表做手脚,武断地下推断,有失公允。在没有第三方公证的情况下,电力部门单方面指认“窃电”根本站不住脚,因此,拒绝缴纳“补收电费和违约电费”。目前双方处于僵持状态。

  “从用户和供电局关系来看,双方属于电力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在没有触及《刑法》的情况下,这样的电力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马林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上看,供电公司主动采取断电的方式是不合适的,电力交易和一般的商品买卖交易性质不同,它属于公用资源,具有公用性质。应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司法机构判定。

  法律缺失是根本

  不过,记者查阅《电力法》,电力公司的上述行为确实是按章行事。

  根据原电力工业部1996年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或电表标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无法确定实际窃电时间的,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这就意味着,只要发现用户存在窃电行为,用户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的总额相当于以电表允许的最大用电量使用两年的电费总和。

  对此,张马林解释道,《电力法》起草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相关法律并没有与时俱进,这也是电力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

  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政策研究室主任俞燕山介绍,《供电营业规则》是在原来政企不分的时候出台的,而在电网公司成为企业后,《电力法》并没有修改,相配套的规则和办法也没有修改。“但这不符合改革的方向,是未来需要改革的内容之一。”

  俞燕山表示,被断电以后,居民可以向12398投诉,电监会会受理,有执法不当,电监会就会纠正。

  事实上,针对越来越多的供电争议,国家电监会已于2011年10月颁布《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不过,电监会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该规定只是一个框架,并没有针对具体的争议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不过业内人士也认为,电力纠纷的根本在于“窃电行为”的存在,而用电管理上存在漏洞,管理、技术滞后则是窃电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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