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财险因多项违规行为被罚款58万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1 19:32 来源: 中国网中国网11月1日讯 中国保监会网站与11月1日陆续发布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广东保监局对中国人保财险的三项行政处罚,单位罚金共计58万元,个人罚金共计6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存在(一)向劳动合同制业务员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向个人代理人支付绩效工资;(三)个人代理人向公司报销营业费用;(四)不实列支费用;(五)直销业务虚挂个人代理业务等违规行为,被奉20万元。另公司主要负责人徐勤被警告并奉2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存在(一)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代开手续费发票,虚开中介服务费;(二)不实列支费用,被奉等违规行为,被奉22万元。另公司主要负责人梁凯源被警告并奉2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存在(一)将直销业务虚构为个人代理业务;(二)套取资金支付工资报酬;(三)不实列支费用等违规行为,被奉18万元。另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勇军被警告并奉2万元。
附通知全文:
粤保监罚[2011]227号
受处罚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地址: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18号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21-23层
负责人:郭伟超
一、经查,2010年1-12月,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将直销业务虚构为个人代理业务。(二)套取资金支付工资报酬。(三)不实列支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的谈话记录、相关清单、财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
二、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分公司奉8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第二、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分公司奉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李勇军于违法行为期任你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为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李勇军警告并奉2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分公司应在15日内将上述对分公司的奉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逾期,将每日按奉数额的3%加处奉。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