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应辅以税率调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7 00: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作者: ■魏文彪
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在调整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的同时,严格禁止部分地方出现的税务部门架空起征点规定;另一方面,国家还有必要在此次调整幅度基础上,进一步适度提高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同时适度降低增值税与营业税税率。
财政部不久前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修订后的细则从11月1日起施行。
近段时期以来,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与劳动力价格上升等原因,导致不少小微型企业经营成本大幅提高,部分小微型企业因此而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形下,国家上调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将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而从理论上说,通过这种提高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方式,可以让部分个体工商户进入免征增值税预营业税行列,从而有利于通过减轻这些小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扶持与促进小微型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众多小微型企业通过政府减税措施获得更好的发展,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国家整体经济发展。
不过与此同时需要看到的是,在现实实际当中,不少地方的税务部门都置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于不顾,对管辖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与小微型企业,不管其实际营业额是否达到起征点标准,都一律按照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标准的营业额,向其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上调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由于相关税率并未改变,因而客观上还会导致部分个体工商户实际承担的税负被加重。另外,还有些地方的税务部门直接规定个体工商户与小微型企业的营业额,并据此按照相关税率向其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显而易见的是,如果部分地方税务部门这种架空起征点规定强征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做法不能得到改变,广大个体工商户与小微型企业从上调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中所能获益的程度,就难免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挤压与降低,有些地方的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税负还可能会被人为加重。
另外,国家将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分别上调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但是实际上,月销售额5000元如果除去发放工资与租店面等经营成本,基本已经所剩无几,所以月销售额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与小微型企业基本上是难以生存的。这也就说明,在市场上,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与小微型企业数量是非常小的,而这样一来能够因为上调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而免于缴纳这两项税收的个体工商户与小微型企业,数量也就会是非常有限的。所以,实际上真正能够从此次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中获益的个体工商户与小微型企业数量不会大,很多个体工商户与小微型企业都会因为月营业额超过5000元,而难以从此次增值税与营业税调整中获益。
正因为如此,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在调整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的同时,严格禁止部分地方出现的税务部门架空起征点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一律按照达到起征点标准或通过规定小微型企业营业额方式强征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做法,切实维护广大个体工商户与小微型企业的权益;另一方面,国家还有必要在此次调整幅度基础上,进一步适度提高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同时适度降低增值税与营业税税率,以能让更多的个体工商户与小微型企业从国家减税政策中获取更大的益处,并由此而进一步促进我国个体工商业与小微型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