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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7 08:56 来源: 商务部网站

  豫商秩〔2011〕50号

  各省辖市,省管(试点)县(市)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安排,按照《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商秩发[2010]339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验收规范>的通知》(商秩字[2009]30号)要求,省商务厅、财政厅共同研究决定,拟于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对我省部级和省级流通领域市场监管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推进单位项目建设组织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级重点推进单位

  (一)验收范围

  主要是对商务部确定的2011年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推进单位的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进行验收。

  (二)验收时间

  验收安排在11月10日至12月10日间进行。

  (三)验收组织

  1、初验。省直管(试点)县(市)由当地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组成验收组,其他县(市)由各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组成联合验收组,依照《2011年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验收细则》(县级)和《河南省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县级)对各重点推进单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逐项查验,做出初步验收结论,并出具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2、验收。省商务厅、财政厅在收到相关市、县商务、财政部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后,与项目所在市、县商务、财政部门共同组成联合验收组,依照《2011年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验收细则》(县级)和《河南省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县级)对各重点推进单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逐单位进行正式验收,做出验收结论,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正式验收于2011年11月21日至12月10日间进行。

  二、省级重点推进单位

  (一)验收范围

  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确定2011年省级屠宰监管技术系统与市场监管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推进单位的通知》(豫商秩[2011]49号)确定的2011年省级屠宰监管技术系统与市场监管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推进单位的市场监管服务体系项目进行验收。

  (二)验收时间

  省级重点推进单位验收于2011年11月5日至20日之间进行。

  (三)验收组织

  省直管(试点)县(市)由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验收。其他县(市)委托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依照《2011年省级流通领域市场监管服务体系项目验收细则》(县级)和《河南省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县级)联合验收,对验收合格单位出具验收报告,连同相关佐证材料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省商务厅、财政厅在收到验收报告后,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三、省辖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建设情况复查

  省商务厅、财政厅在对2011年部级重点推进单位进行验收、省级重点推进单位进行抽查的同时,对18个省辖市的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建设工作进行复查,重点复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重点推进单位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试点项目验收工作,迅速按照要求制定验收工作方案,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联合验收组,严格按照要求组织验收工作。

  (二)严格标准与程序,完善验收手续

  为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在验收中要严格验收标准和程序,完善各种手续。验收中发现有不具备验收条件的,要限定时间整改到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当地商务、财政部门要即行组织验收,并将有关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上报,以便省商务、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和抽查。

  (三)及时上报验收材料

  各地验收结束,对部级重点推进单位,要出具书面初验报告,连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和验收组人员个人签名的验收细则及相关资料及其他佐证材料(一式三份)于11月20日前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

  省级重点推进单位的验收报告需经所在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工作总结连同验收组人员个人签名的验收细则及其他佐证材料(一式三份)于11月20日前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联 系 人: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石新建

  联系电话: 0371—6357600763576378(传真)

  联 系 人:省财政厅服务贸易处陈孟华

  联系电话: 0371—6580270165802704(传真)

  附件:2011年流通领域市场监管服务体系项目验收细则(县级)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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