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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锁定”国企领导薪酬标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8 08:00 来源: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不得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日前发布的《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了上述内容。

  免职后两年内不得任央企领导

  《实施办法》具体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国资委党委表示,此举在于“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中央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央企领导不得自定薪酬奖励

  对于公众关注的央企高管薪酬问题,《实施办法》也特别要求,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不得“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同时,不得“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外,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不得“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中央企业的各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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