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未获登记发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0 00: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作者: 【记者陆昀9日北京报道】
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该《意见》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主体、政策依据、技术手段和标准等做出详细规定。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长期以来,人们对擅自“村改居”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以及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等问题十分关注。现实中,“撤村建居”涉及的集体土地权属问题也十分复杂。
对此该《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针对“撤村建居”后复杂的集体土地权属问题,《意见》也给出了政策空间,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给下一步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妥善处理问题提供依据。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向记者明确表示,土地登记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依法依规严格规范。这是《意见》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土地证书,是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凭证和保障。其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中央明令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并明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十分复杂,通过一个《意见》解决所有问题不现实,该《意见》定位在“面上推进工作、点上留有余地”,其主要就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明确政策措施,把一些更具体的局部地区的问题留给地方解决,允许地方细化政策。同时,目前解决的主要是研究得比较成熟、看得比较准的问题,对一时还看不准的,留待下一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