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读互动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2 01:16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Interaction
编辑你好:
我是贵报尤其是《财商》的忠实读者,2011年11月5日这期的B02版有一篇《逾6000亿房地产信托迎密集兑现期》的文章。其中提到了如果房地产公司到期还不了钱,信托公司需要用自有资金甚至是股东的支持来弥补投资者。按我的理解信托公司只是收取管理费,不会保投资者的损失。否则注册资本只有十几个亿的信托公司,政府监管部门怎么会允许它发行上千亿的信托!另外多数的私募基金都是以信托的形式发行的,没有听说哪个信托公司来包赔投资人损失的。
烦请贵报进行确认解释。
一个忠实的读者
编辑回应:您好!您说得没错,信托公司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中介人,有控制风险的责任,项目出现问题,信托公司并不承担还款责任。
但此前的信托产品实际发行中,也出现过信托公司垫资偿付的情况,一方面可能是信托公司与项目方有协定;或者是信托公司为了自己的品牌形象而做出的决策。
《楼市拐点?》
只是挤了那么一点点水分!何至于大惊小怪!
——新浪网友
绿豆高,姜你军,蒜你狠,楼价飘回行业正常价。炒家杰作,春节后见分晓。
——新浪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