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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承诺10亿特别分红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2 15:21 来源: 财新网

  

  【财新网】(记者 陈慧颖)因前董事长关国亮的违规事件,新华人寿决定强化公众投资者保护机制,并在上市预披露文件中承诺,将在2012年9月30日前实施完毕不少于人民币10亿元的特别分红。

  新华人寿的预披露文件中回顾了关国亮在担任董事长期间内涉及的违规活动,以及公司的财务受损情况。新华人寿前董事长关国亮在任职期间(1998-2006年),利用其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便利违规运用保险资金,包括:未经新华人寿合法授权,通过抵押新华人寿债券融入资金并对外向与其存在关系的公司拆借;违规进行房地产、股权投资。新华人寿因此涉及多起债权、债务纠纷及诉讼,财务状况造和声誉都遭受损害及负面影响。

  新华人寿预披露文件中指出“前董事长违规事件不会对新华人寿资产、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为了进一步保障公众投资者的权益,新华人寿于2011年10月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及2011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特别分红暨建立公众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议案》。公司将通过特别分红的方式,将特别分红中归属于上市前全体股东享有的部分作为专项基金,用以弥补新华人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由于前董事长违规事件造成的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之外的其他实际损失,作为对公众投资者的额外保障。

  公众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资金的主要来源为紫金世纪24%股权拍卖所得的款项。

  紫金世纪24%股权在前董事长违规事件中,作为清收资产被新华人寿收回。目前新华人寿已经将此权益于2011年8月29日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联合挂牌转让,挂牌价格为评估值21.50亿元。截至2011年10月8日挂牌期满日,挂牌转让未能成交,新华人寿又于2011年10月31日及2011年11月1日分别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重新挂牌,挂牌价格为20.425亿元,并力争在符合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从保护全体股东权益角度出发,继续通过产权交易所或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案转让紫金世纪股权,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上述股权转让。

  紫金世纪股权转让完成后,新华人寿将依法向全体股东进行特别分红,将上述紫金世纪股权的转让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及提取相关公积金和准备金后的余额(简称“可供分红金额”),全额进行分红。如上述可供分红金额超过人民币10亿元,可供分配金额即为特别分红的金额;如上述可供分红金额低于人民币10亿元,新华人寿将从滚存利润中提取相应金额补足,特别分红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如在2012 年6月30日前紫金世纪股权未能完成转让,新华人寿将直接从滚存利润中提取人民币10亿元,作为特别分红的金额。

  如紫金世纪股权在新华人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前完成转让,特别分红由发行上市前全体股东(简称“全体老股东”)享有;如紫金世纪股权在新华人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转让,特别分红将由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享。特别分红将在2012年9 月30日前实施完毕。

  上述特别分红实施完毕后,新华人寿全体老股东承诺:将特别分红中归属于全体老股东的资金托管在公司指定的专项银行账户,作为专项基金。如果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内,由于前董事长违规事件导致新华人寿产生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之外的其他实际损失,将以前述指定专项银行账户中保存的资金进行弥补。

  在前述36个月的期限届满后,前述指定专项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将向全体老股东分配。如特别分红在发行上市前实施,专项基金的金额将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如特别分红在新华人寿发行上市后实施,考虑新华人寿本次A+H合计发行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18%(假设全额行使H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因素,专项基金的金额将不低于人民币8.2亿元。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新华人寿偿付能力不足时可能受到保监会采取的限制分红的监管措施。新华人寿预计本次A股和H股发行后,公司偿付能力水平将得到显著提升,不会因偿付能力不足构成特别分红的限制,新华人寿亦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使得偿付能力水平满足监管要求,确保特别分红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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